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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喀什袁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宇奎影视文化工作室(普通合伙)演出合同纠纷等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相关文件显示,2017年7月,袁春公司作为甲方邀请乙方艺人林志玲作为《极限挑战》第三季的嘉宾参与第二期节目的录制,总费用400万元。付款的前提是甲方必须在付款前收到东方卫视向甲方发出的并有东方卫视负责人签字的付款确认通知。
东方卫视员工胡某通过邮件告知公司可以向御葵工作室支付协议款项400万元后,袁春公司表示未收到东方公司的盖章确认通知,故不予支付。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为东方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御葵公司的履约行为予以了确认,故支持御葵工作室要求袁春公司支付合同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录林志玲极限挑战演出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裁判文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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