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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官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对露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2020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露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露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喆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5家公司均被罚款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
国监办发[2020]19号
当事人:乐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KB4599
根据相关线索,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在此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3月,与露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北京公司”)共同开展业务,作为露金咖啡连锁品牌的运营总部。经营范围为咖啡馆服务(自制饮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为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哲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的帮助下,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虚增露金咖啡2019年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 有关方面通过2019年第二、三季度“Luckin coffee媒体沟通会”、“无人零售战略发布会”、电话业绩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使用上述虚假营销数据。
据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在多家第三方公司的帮助下,当事人及瑞士瑞信银行京公司利用“个人及公司账单造假”、“API公司客户交易造假”虚增收入,通过虚假交易、伪造银行流水、虚假数据库、伪造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共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张。同时,当事人及瑞幸北京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进行虚假交易,以虚构原材料采购、外卖配送业务、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费用,平衡业绩和利润数据。通过资金的不断循环,大幅虚增营业收入,最终形成诱人的虚假业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资料、新闻发言、销售协议、邮件记录、OA审批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财务报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2020年9月9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这就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的内容与事实出入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二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缴款码到12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意一家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付款代码: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9月18日
国监办[2020]20号
当事人:乐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8FG04E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0月,与Luckin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中国公司”)共同为Luckin咖啡连锁品牌的业务总部。经营范围为咖啡馆服务(自制饮品)等。
2019年4月至12月,为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当事人及瑞幸中国公司在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哲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的帮助下,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虚增Luckin coffee相关商品2019年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 有关当事人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你的小蓝杯”和“luckincoffee luckincoffee”、官方微博“luckincoffee”和luckincoffee官网(地址:http://www.luckincoffee.com)向社会公众宣传和使用上述虚假营销数据。
据统计,2019年4月至12月,在多家第三方公司的帮助下,当事人及瑞士瑞信银行中国公司利用“个人及企业欺诈”、“API企业客户欺诈”虚增收入,通过虚假交易、虚假银行流水、虚假数据库、卡券消费记录等手段,共制作虚假咖啡卡券订单1.23亿张。同时,当事人及瑞士瑞信银行中国公司与多家第三方公司进行虚假交易,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交付和分销业务,虚增成本和费用,虚增劳务外包业务,虚构广告业务,平衡业绩和利润数据。通过资金的不断循环,大幅虚增营业收入,最终形成诱人的虚假业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
国监办[2020]21号
甲方: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4734200J
我局在对露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露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与瑞幸公司合谋,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瞒资金真实流向等方式,为瑞幸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提供实质性帮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在此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5月至12月,当事人明知瑞兴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通过伪造营销业绩、伪造财务信息并对外公开等方式,与其合谋。他们通过支付宝购买咖啡券,交给瑞幸公司在虚假的数据库中分发消费记录,为瑞幸公司虚假的企业API客户卡优惠券收入提供资金转账,帮助瑞幸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最后得以形成吸引人的虚假表现,足以误导消费者和公众。
以上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公司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车行天下、神州优通、太原靳东、长沙畅易支付宝充值金额及杯数明细为证。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帮助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国监办[2020]22号
当事人: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2534807C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公司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车行天下、神州优通、太原靳东、长沙畅易的支付宝充值金额及杯数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缴款码到12家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意一家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付款代码:省略。
国监办[2020]23号
当事人:正哲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200MA335LHF0B
我局在对露金咖啡(中国)有限公司、露金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与瑞幸公司合谋,通过虚增成本、平衡业绩和利润数据、隐瞒真实资金流向等方式,为瑞幸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提供实质性帮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在此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1月至12月,当事人明知瑞兴公司与其合谋,通过伪造营销业绩、财务造假、对外宣传等手段,帮助瑞兴公司虚增成本,平衡业绩和利润数据,以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此外,通过虚假原料采购交易所收取的资金将用于瑞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隐瞒真实资金来源。上述方式帮助瑞幸公司实现资金回笼,通过资金的不断循环,确保瑞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最终形成具有吸引力的虚假业绩,足以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为瑞幸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幸公司提供的虚假购买明细、瑞幸公司OA系统的付款申请、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瑞幸公司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博、新闻发布会等渠道提供的虚假营销数据等证据证明。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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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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