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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工业改革以来,国家先后建立了纪检、审计、信访、安监(应急)、政法等部门的专项岗位补贴制度。政府公务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数额的特殊岗位补贴。那些工作性质差不多的公职人员能享受吗?其实干部职工还是有不同意见的,主要分两类:
行政人员享受、事业人员不能享受的特岗补贴情况行政人员享受的和事业单位不享受的特殊岗位补贴。
一种观点是:公职人员应享受特殊岗位补贴。他们的主要理由是:
1.在基层,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从事信访工作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事业编制。这些人是基层信访工作的中流砥柱,他们和从事信访工作的专职公务员做着同样的工作。无论他们的工作强度、内容还是性质,几乎都是一样的。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对同工同酬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愿意给战斗在信访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信访津贴。但由于文件中明确规定只针对公务员(参加公务),所以即使给了,在后期的检查审计中也会被认定为违规。如果严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很多单位不敢冒险给事业编制人员。然而,事实上,
2.作为县区一线审计人员,单位行政编制本来就不大,而且大多是领导干部,不从事具体的审计业务,而具体的审计业务大多由公职人员承担。最后工作多的一般公职人员拿不到,反而是不做具体业务的行政领导能拿到。和纪委一样,他们也是监察部门,我们也不会闹,但是就是说不出话来!
3.应急管理涵盖广泛的领域。不重视,就要追究责任。每个月你都会和其他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一起花很多时间去企业参观,检查安全工作。不过,即便如此,你还是拿不到特岗补贴。但企业一旦出事,员工不会因为拿不到特岗补贴而少承担责任。我们要承受拿不到特岗补贴的痛苦,还要承受随时被问责的压力。每次想到这些,我们都不知所措。
4.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也很辛苦。每次说自己单位是司法局,其他单位都会投来羡慕的目光,说司法局轻松,还有专门的岗位补贴。但是每次他们强调自己是工作人员,不能领1200的特岗补贴,别人的眼神马上变成同情的眼神,说你们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做同样的工作真的不容易,没有特岗补贴。他们每说一次,心里就疼一次,还不如去别的单位工作。
5.设立特岗补贴的初衷是,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遍从事劳动、苦、脏、累、险等岗位,需要为上述工作人员支付额外的、特殊的劳动消耗,给予劳动补偿,从而对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产生积极作用。本质上是按照“劳、苦、污、累、险”来分配的,而事业单位从事的是和公务员一样的工作性质,所以他们的职业
另一种观点是:公职人员不能享受特岗补贴!他们的主要理由是:
1.要体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就像上级明文规定街道工作人员不能享受乡镇补贴一样,因为人社部文件明确规定上述特岗补贴只能发放给政府人员:
(一)信访专项岗位补贴范围:各级信访部门和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单位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二)纪检特岗补贴范围:限于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内列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
(三)审计特岗补贴范围:限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署驻国务院部委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地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省财政厅驻当地财政检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四)安监(应急)特岗补贴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组织到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且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人员;
(五)政法特岗补贴范围:限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党委政法机关在编人员。政法委法学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基层司法所、610所、司法局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纳入实施范围。
2.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严格,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复杂,准入渠道广。如果所有机构都放开,可能会有更大的矛盾。比如事业单位分为财政全额拨款、结余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到国企或私企,如果只给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发工资,结余拨款会不会不发工资?余额分配发的话,自收自支的不发吗?如果自收自支也分配,那单位的临时工还会分配吗?要不要送同一批进事业单位但是现在已经改成企业了?企业中的这部分资金谁来承担?如果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不发,他们该如何解决自己的上访?如果把财政也分给已转企的人员,企业会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抽回财政资金吗?
3.地方财政压力大。毕竟行政人员比例小,而公职人员比例大。在疫情、减税降费、津贴返还、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下,地方财力承受不了,因为现在很多地区财政最重要的目标不是求发展,只是保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将通过向公职人员发放特殊岗位补贴来承受更大的财政压力。
对此,你认为公职人员是否应该享受“信访、纪检、审计、政法、应急”等特殊岗位补贴?你赞同什么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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