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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如火如荼的ICO代币融资,一下子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
9月4日下午3点,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公告》表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9月4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做好还款等安排。对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监管当局并非没有‘一刀切’的勇气,”一位内部人士在央行宣布前一周告诉该报。“目前国内ICO的融资金额和参与人数都不大,社会影响也不大。”
看今昔,一语成谶。
ICO远比比特币严格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完成ICO项目65个,累计融资规模26.16亿元,参与人数10.5万人。不过,一位从业者对本报表示,这个统计可能不完全,实际融资额可能已经达到数百亿。
公告中提到,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这让人想起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性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但显然,央行这次对ICO的态度比比特币更严厉。因为2013年的通知至少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但是,作为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担。”
至于ICO代币,《公告》显示,“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前就有过这种迹象。8月24日,国务院发布《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7个被界定为非法集资的领域,其中包括“以虚拟货币名义集资”。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告诉该报,ICO市场的混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稳定。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的旗号,打着技术术语、未来愿景的幌子,利用ICO进行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部分ICO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到位或不真实,主体身份、项目可行性、资金流向、盈利模式等模糊不清的现状也让投资者难以辨别项目的真实性和优劣;代币发行和流通中可能出现的无代币券、篡改数据、操纵价格、共有、二次发行等现象。,也让ICO备受诟病。
切断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与ICO的业务关系
《公告》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对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对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要求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要求网信部门将手机APP从应用商店下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也与2013年针对比特币的通知非常相似。一位比特币行业官员告诉该报,由于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再支持比特币,比特币经历了两年的低价,直到去年年底才有所好转。随着今年以来ICO的大火,比特币的价格水涨船高。
他人的建议
其实国外已经有监管案例了。7月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承认道的代币属于证券范畴,宣布将其纳入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受联邦证券法的监管体系约束。
事实上,部分业内人士认可SEC的监管模式,觉得可以实现差异化监管,可以将真正有价值的项目从鱼龙混杂的ICO项目中区分出来,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功能本质解决实际问题的ICO项目,应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并运用沙盒原则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对于只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强行加入区块链技术的ICO项目,应穿透其形式,根据其商业模式的本质进行监管;但以创新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项目,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一位业内专家与本报分享了一种理想的多管齐下的监管模式。
首先,对于发行人来说
(1)采取项目许可和备案制,即所有ICO项目必须由监管部门发起许可和备案;并且项目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发行平台发行,不允许“场外ICO市场”。ICO项目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视为涉嫌非法集资,予以取缔,并要求发行人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2)从ICO项目申请到区块链项目落地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发行人应持续履行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对象包括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信息披露范围应尽可能全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数字货币)、资金使用(数字货币)、项目R&D进度、项目收益及分配等。
第二,为分销和交易平台
(1)采取牌照管理制度,即只有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平台才能开展ICO项目发行和代币交易业务。
(2)项目准入审核,通过平台发布的项目必须是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项目,否则平台要承担违规发布ICO项目的责任。
(3)实行用户实名登记和身份识别制度,确保所有交易和相关数据可追溯。同时,限制大额和高频交易,履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职责。
(4)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灾难恢复系统的设施建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要求平台履行发行人信息披露监管、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职责。;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认证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并加强平台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评估。
第三,对于投资者来说
(1)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实行投资者准入制度,包括设置合格投资者门槛,对投资者进行ICO相关知识和风险测试,确保具备相应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能够参与ICO项目。
(2)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数字货币、区块链等相关知识的普及,让投资者了解ICO和投资风险,理性对待ICO项目的融资需求,减少非理性投资和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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