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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上午,财经在线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到,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赣0103第453号,虽然执行标的显示为0元,但根据天眼查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实际包括玛氏继续履行与员工凌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引发被执行人事件的劳动争议判决书披露,本案与该劳动者的抑郁症诊断有关,玛氏在证据中也声称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在2015年前后大幅下降。与此同时,集团下属箭牌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大幅下滑。
具体来说,2006年5月29日,凌与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此,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称变更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5日,凌与玛氏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凌在销售部从事客户总监的工作,工作地点在江西省。2018年4月初,凌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她应该按时服药并定期随访。此后,凌继续工作,但按照医生的建议请了一次又一次病假。
2018年12月19日,玛氏公司以“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为受影响的同事建立岗位。凌的岗位在此次整合中受到影响,凌未能接受新的销售支持总监岗位,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与凌的劳动关系。2018年12月21日之后,凌秦简没有去玛氏上班。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1。火星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玛氏是否应向凌秦简支付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关于焦点一,《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为十二个月的,按照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本案中,凌于2018年4月第一次患病,其医疗期应确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之间。在此期间,总共12个月的病假视为医疗期。根据凌提供的病假证明、玛氏公司提供的《请假记录表》和《凌2018年请假申请及审批单》,凌的病假时间不足12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玛氏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与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玛氏公司继续履行与凌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焦点二:关于2018年12月的工资,虽然凌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但玛氏向凌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条载明,玛氏将向凌支付2018年12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至解除日):6941.71元,故本院确认玛氏应向凌支付2018年12月的工资6941.71元。
2018年12月,报销费用681.7元。上述费用均发生在凌病假或缺勤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2018年12月21日之后的工资,凌自2018年12月21日起就没有在火星工作过,也没有实际付出过劳动。但这种情况是玛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经本院酌定,玛氏公司将按照江西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向凌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凌要求玛氏公司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养老、医疗等法定社会保险,不属于本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决书披露,被告玛氏公司曾出示《玛氏食品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摘自利润表)、《箭牌中国2014-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称受大环境影响,玛氏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下降,客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迫使被告进行业务整合以表征其经营状况。与此同时,集团下属箭牌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出现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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