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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腊月十四。
离春节只有两周了。
说起过年
你一定不能忘记记忆中的“烟火味”。
……
可是现在,烟花爆竹不能随便放!!
因为自从
2019年1月1日
升高
《
泰安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将正式实施。
泰安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上下滑动查看原公告)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促进泰安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剂、导火索等物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环保、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婚礼、仪式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予以告知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活动,在重大节日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人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市:桃花源路、G3高速以东,博洋路以西(含博洋路与毕夏街交叉口向北延伸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吉马峪村、沙家岭村、祁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天门街以北;
(2)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禁火区;
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立交桥、地下通道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和重要物资仓库、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场所);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名胜区、森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电影院(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在建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和施工现场;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在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黄色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
(2)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烧时间。
第十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要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从事婚丧嫁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婚丧嫁娶仪式的宾馆、酒店等单位,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地点、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投掷。;
(二)从建筑物的屋顶、太阳(凉)平台、窗户等处;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排放方式。
第十四条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和经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实施燃放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鼓励和提倡开发、研究和使用无污染、低噪声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以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可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责烟花爆竹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泰安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将禁燃区以外的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加油站、银行等11处场所划定为禁燃场所。
《条例》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色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考期间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期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燃放活动。
当你放烟花时会发生什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任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会有什么后果?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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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护泰安美丽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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