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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全面发展和逐步深入,各高校为了在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双一流”建设中取得好成绩,都非常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稳定,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招聘青年博士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包括提供较高的安家费。
据政协委员方明介绍,安家费将为新毕业的博士生,特别是西部高校的青年教师解决住房问题,安居乐业提供重要支持。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的安家费是退休的安家费,是对特定时期特定群体进行安置的规定。这不同于高校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而提出的安家费。
方明说,国家尚未对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安家费做出统一规定。目前安家费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高校引进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给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和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比学校当初承诺的要少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青年博士教师到高校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安家费的税务处理是许多高校在引进青年博士教师和高层次人才时面临的迫切问题。
对此,方明建议,为加快高校“双一流”建设,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高校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安家费减免个人所得税。根据当地实际规定,提供国家规定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支付安家费的标准文件,按文件标准支付的安家费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按合同期限平均分摊计算,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意见》,为西部地区高校引进和留住青年博士教师和高层次人才创造条件,有效缓解东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对西部地区高校缴纳的一次性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支持高校解决青年教师住房问题。
记者:胡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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