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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7月15日讯(见习记者宋佳)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枣庄市一起案件的起诉书,被告人邹某、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2018年3月11日晚,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在峄城区底阁公安检查站查获香烟7盒,涉案人民币10906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邹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刘某的物流车运输卷烟,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销售给黄某。2018年3月11日晚,根据两人约定,被告人邹将7箱香烟送至峄城区底阁镇甘沟街交付给刘某,并计划再次销往张家港。被告人刘某及其司机王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是非法经营的卷烟的情况下,将卷烟装入货车,为运输提供帮助。当晚,刘某、王某驾驶物流货车行至雨城区底阁公安检查站时,被枣庄市公安局雨城分局查获。其中金叶(爱尚)香烟466条,价值74560元;金叶(田野)香烟20支,价值人民币20000元;中华(硬)香烟26条,价值人民币11700元;中华(软)烟4条,价值人民币2800元,香烟7条,总价值人民币109060元。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被告人刘在明知是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服务。两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5月24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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