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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朱,中共党员,2015年至2017年任某市区长;2017年至2021年,任某市某县县委书记。经查,朱在担任A县县委书记期间,为培植个人势力,利用熟悉的干部工作便利,先后从原任职地区即其成长地B县某区抽调多名老乡、同学担任A县相关部门负责人,朱以自己为“老大”,要求上述人员对自己“忠诚”, 安排他们保管非法所得,违规报销个人费用和打击不同意见者,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吹嘘朱的政绩,以捞取政治资本。 朱多次违规提拔重用上述人员,并经常以“老乡、同学”的名义与他们暗中谋划如何造势。朱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了一个县的政治生态。2021年6月,朱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受贿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不同意]
对本案中朱动员老乡、同学、造势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按正常程序调任原任职地区工作人员,安排上述工作人员宣传其政绩,帮助其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均为朱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手段。因此,朱的行为不再单独评价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作为A县的主要负责人,以“老乡、同学聚会”为名搞爬山,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第五十条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在其主管地方或者主管部门搞爬山”。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作为某县县委主要负责人,将多名人员从原任职地区调往某县,通过长期拉关系、拉帮结派形成利益集团,违反了《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第四十九条,构成非组织活动违纪。
[评论]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搞团团伙伙、以权谋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造势获取政治资本等党内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对非组织活动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类似行为的区别存在争议,需要加以辨析。
一,非组织活动纳入惩戒的背景
我们党历来反对任何形式的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非组织活动。早在延安整风时期,反对宗派主义就是整风的重要内容。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了“坚持党性,铲除派性”的要求。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搞党内小山头、小圈子、小帮派,严禁在党内拉关系、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从近年来举报的案件来看,一些被查处人员热衷于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把权力作为培植个人权力的工具,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成为政治生态的重要污染源。党中央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一直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在此前的条例修订中也有所体现。2003年的《条例》将这种行为列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从事党内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2015年《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造势等方式获取政治资本的,属于违纪。,性质由违反组织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2018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第四十九条将上述行为归为非组织活动,在定性表述上更符合这种行为背离政治原则的本质。
二、非组织活动违纪的构成要件
违纪主体是一般党员,不是党员领导干部等特殊主体。主观上违纪是故意。违纪对象违背党的团结统一,污染政治生态。违纪的客观方面。第一,在党内形成一批帮派。从字面上看,团帮具有派系的初始特征,主要通过亲疏、拉拉扯扯等非组织活动形成利益联盟。,并且互相帮助,互相交流。但交往的密切程度和组织的严密程度,还没有达到以权谋私、结成小集团的程度。第二,以权谋私,结党营私,培植个人势力。这种非组织活动与团团伙伙相比,目的更明确,性质更严重,影响更恶劣,派系、圈子特征更明显,特别是培养个人势力,对党的团结统一危害更大。第三,通过搞利益交换、舆论造势等活动获取政治资本。如案中,朱多次将同乡、原下属调至A县,私相授受公权,与人划清界限,分清亲友,建立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下属将对朱的支持给予奖励。这种行为在非组织活动中具有严重情节或影响。
第三,与类似行为的区别
这和拒绝执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爬坡”是不同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其分管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一意孤行,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在党中央背后搞另一套(以下简称“山头主义”)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无组织活动与山头主义有以下区别:一是违纪主体不同。非组织活动的主体是党员中的一般干部,爬山的主体是党员中的领导干部。第二,表现形式不同。爬山表现在拒绝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甚至在党中央背后搞另一套。虽然非组织活动可能有政治目的,但不一定表现为拒绝执行大政方针。第三,惩罚等级不同。非组织活动的初始级处分是党内严重警告,爬山的初始级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
它不同于非法组织,参加同乡会等。第一,违纪主体不同。党员领导干部是违规组织和参加友协的主体。非组织活动不需要特殊科目。第二,表现形式不同。非组织活动可能采取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三会”形式,但最终目的是形成利益集团。在该案中,朱以老乡、同学聚会等形式掩饰非组织活动。第三,定性和学科等级不同。违规组织或参加友协,违反组织纪律,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非组织活动违反政治纪律,处分级别比较重。
与违规选拔干部的区别。至于非组织活动中违规选拔干部,既然违规选拔干部是非组织活动的手段,两者就构成了牵连关系,可以非此即彼。当处罚级别相当时,可视为非组织活动,以突出行为的政治属性。(王建华徐湛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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