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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承兑汇票编号,编码规则分为五个部分,真的很透彻。最近票据圈的小伙伴越来越重视票据的风险,也愿意研究背后的规则。在过去的两天里,我遇到了几个问题,天下通商务很乐意回答它们: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号,编码规则分成5个部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编号,编码规则分为五部分。
1.“今天我收到了另一家银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是他们分行出的,承兑行是分行。为什么票号2-13和受理银行的银行号不一样?这张票会不会有问题?”
2.“票据编号中的时间与票据承兑日期不一致。这个账单有问题吗?”
那么,今天的票据知识,我们来看看票据编号的编码规则:
一、电子票号编码规则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电子商业汇票号码的编码规则和含义。所有票据编号均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在出票日自动生成的唯一编号,共30位,均为数字。
第1位,共1位,为票据类型指示,只能是数字“1”和“2”,其中“1”代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代表电子商务承兑;
金融公司签发的第一张电子商业汇票的标签为“1”。最近有很多朋友跟我讨论这个金融公司开出的票据是银票还是商业票据。
我是这样认为的:在票据法中,没有银票和商业汇票之分。商业汇票的信用取决于承兑人的信用,承兑人在法律上只是承兑人的身份;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号,编码规则分成5个部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编号,编码规则分为五部分。
在商业实践中,为了用粗线区分信用,人们把银行承兑汇票称为承兑人,把企业承兑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当然是有规定的。最早的规定可能来自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
但是我觉得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需要知道,票据的付款人是承兑人,信用主要靠承兑人。在期货交易所大数据的支持下,票据的信用就不能简单的称为银票和商业汇票的分类,进一步做更细致的区分,进而甚至达到一个承兑人一个信用的维度。】
第2-13位,共12位,是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我:这里不一定是承兑银行号,是出票人的开户行]
第14-21位,由8位数字组成,是车票信息的登记日期,即在ECDS登记的票据信息的信息。【我:这个数字也可能和受理日期不一致。承兑提示后,承兑行延迟确认,第二天之后就不一样了】
第22-29位数字,由8位数字组成,是当天的序号。
第30位,共1位,是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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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上必须记载的项目
延伸思维“商业汇票上除了汇票号码,最重要的信息是什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它是汇票的必备项目。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草稿”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发行日期;
(七)出票人的签名。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该记载事项对汇票没有效力。”
《上海票据商业汇票业务规则》中也有关于票据重要信息的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编号、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行银行号、承兑行或付款行名称、付款行银行号、付款行名称。
第二十一条承兑信息已在清算所系统登记的,如实际票据无效、未使用退回或票据关键信息登记错误,承兑信息登记机构可在清算所系统登记和撤回票据无效、未使用退回、信息无效等承兑信息。
已开始后续业务流程的票据不得办理承兑信息登记和撤回,承兑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变更处理申请。
第一百二十六条已在证券交易所系统中登记受理信息并办理质押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等其他业务的,因受理信息登记错误,信息登记机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现场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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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票据关键信息有误的,信息登记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信息;票据关键信息以外的票据票面信息有误的,信息登记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务-让电子票学习更简单,做电子票知识普及的引领者,关注“让电子票学习更简单”Tik Tok,免费获取全套电子票视频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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