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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收费车辆分类》(JT/T 489—2003)于2003年颁布,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标准对统一和规范收费公路收费车辆分类,推进区域和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收费公路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收费公路类型多样化,收费公路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上,收费车辆的构成和运输方式不断变化,收费技术进步很快。人们对提高收费效率和便利性的期待,使得现行的车辆分类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收费公路新的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国道省级收费站,实现快速不停车收费,减少拥堵,方便群众”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级收费站实施方案》, 并提出了调整货车通行费收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修订收费公路车辆分类标准等任务要求。
因此,收费公路车辆分类标准的修订,将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全国收费公路车辆分类,有力支持国道取消省级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速收费。该标准的修订对于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收费公路费率体系,提高收费效率和收费公路管理技术,促进智慧公路发展,支撑交通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
1.车辆类型完整性
《收费公路车辆分类标准》涵盖了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所有类型的车辆,使不同类型的收费公路在该标准中得以明确界定。
2.操作简单
车辆分类标准充分考虑收费车辆识别的简明性,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类型相衔接,便于收费车辆识别,减少操作失误,减少分类争议,有利于提高收费效率。
3.分类的合理性
车辆分类标准反映了不同类型的车辆对收费公路的占用和损坏情况及其在行驶收费公路中的效用。车辆分类标准便于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4.标准连续性
车辆分类标准应尽可能利用2003版标准的合理部分,并考虑与现行分类标准的合理衔接。
5.技术预见
车型分类标准充分考虑了未来公路车型的变化和收费方式的发展趋势,为收费自动化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修订
与2003年标准相比,新标准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1.车辆类别系统
2003版标准收费车分为“长途客车”和“货车”两类。为使新标准尽可能覆盖收费公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新标准在梳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分类体系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车辆分类体系,增加了“特种作业车辆”类别,对各类车辆和列车进行了分类。所有收费车辆分为三类:公共汽车、卡车和专用车辆。
新标准将非主要用于载客载货的专用汽车归为一类,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各地专用汽车分类不清晰、不一致、不合理的问题。同时与国家标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分类制度相一致,减少了收费争议,便于收费费率的制定和管理。
2.总线分类参数
在2003版标准中,客车是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座位数进行分类的。新标准修改为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类型和核定载客人数对公交车进行分类。其中,车型为第一分类指标,核定载客人数为第二分类指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限值》(GB 1589-2016)、《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标准对车辆进行了完整统一的分类,各类普通客车和专用客车均按规范明确定义。因此,新标准采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类型作为公交车类型划分的第一指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收费公路车辆类型划分标准与国际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车辆类型划分标准统一,并与车辆行驶证上注明的类型一致,更简单,更易操作。二是主要按照车辆规格分类,与车辆对收费公路的损坏和占用高度相关,更容易实现收费费率的合理性。第三,更容易将大篷车等特种客车相应纳入客车分类体系,车辆的规格和座位都得到了很好的考虑,使分类更加合理。
为了解决摩托车统一分类的问题,新标准继承了各地区摩托车分类的主流规定,对摩托车的收费公路进行了界定,并按照1类客车进行分类。
3.调整1类乘用车分类限值。
将1级和2级客车的分类限值从7名核定乘客修改为9名乘客。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9座作为限值,与现行的车辆分类国家标准和车辆行驶证的分类指标一致,分类标准更加简单明确,可以减少收费的争议和纠纷。二是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核定9人及以下为小型客车、微型客车,为10人及以上发放蓝底白字、黄底黑字号牌,易于识别,实现自动收费。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方向。三是标准修订后,8座和9座车辆由原来的2类客车减少到1类客车,降低了相应车辆的收费标准,既符合国家降低道路收费标准的总体要求,也更容易被广大车辆使用者接受。
新标准将8人和9人的公交车由原来的2类公交车减少到1类公交车,带来通行费收入的减少。针对这一变化,在标准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典型省份调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普遍持积极态度。一般认为,这样的调整对通行费收入影响不大,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标准一致,减少了通行费纠纷,提高了通行费效率。
4.货车分类参数
在2003版标准中,货车是按照出厂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额定载重量进行分类的。新标准中,各类货车按照总轴数、长度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分类。
用车辆总轴数作为货车类型划分的第一指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车辆轴数容易区分,分类简单明了,执行中争议少。以车辆的轴数作为车辆分类的主要指标,便于实现车辆的自动分类,为货车的自动分类和自动收费创造了条件,符合未来收费公路的发展方向。二是有利于解决“大吨小标”问题。2003标准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分类,主要问题是货车普遍存在的“大吨位小标准”问题。按照车辆轴数采用分类指标,从根本上解决了“大吨小标”对分类标准的影响,对规范货车市场和公平收费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第三是收费的合理性。在加强高速公路入口超载治理、实现所有货车合法装载的交通条件下,车辆轴数一般能反映车辆的规格,更好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的损害和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有助于实现货车通行费费率更趋于公平合理。第四,有车型分类的实践经验支撑。发达国家一般以车轴数量为主要分类指标,其中欧美国家以车轴数量、车轮数量和首轴高度为主要分类指标,日本以车轴数量和车辆总重为分类指标。中国的广东和山西省也有成功的实践。
5.调整1级货车的分类限值。
两轴车辆的新标准进一步细分为两类,长度和最大允许总质量作为第二类指标。一类、二类货车划分为车长小于6m、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5t的限值,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车长小于6m、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5t作为限值,与现行车辆分类国家标准和车辆行驶证分类指标一致。分类标准更简单明了,可以减少收费的争议和纠纷。二是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核发车辆总长度小于6m、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t的小型货车和轻型货车,核发车辆长度为6m以上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5t以上的中型货车或大型货车,易于识别并自动实现。第三,4.5吨的总质量和6米的长度是货车参数的两个明显的极限值,很容易划分。四、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基本对应2003版标准额定载重量2吨的货车,包括范围稍大的车辆。标准修订后,部分原2类货车降为1类货车,降低了相应车辆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减轻收费负担的总体要求,更容易被广大车辆使用者接受。
6.关于六轴以上货车分类的补充规定。
根据《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形尺寸、轴重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关规定,六轴以上的货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轴数千差万别,不宜规定具体的分类方法。新标准明确规定,根据车辆总轴数,按超限运输车辆执行。该规定既涵盖了行驶收费公路的各类车辆,又有利于统一全国联网收费规则,并与国家相关标准法规相衔接。也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7.定义特殊作业车辆的分类规则。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专用作业车(special-purpose work vehicles)是指配备专用设备或器具,为特殊工程(含医疗卫生)作业而设计制造的车辆。
特种作业车分类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特种作业车(特种作业车)包括两类:无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即无载货结构的特种作业车,或有载货结构但核定重量小于1吨的特种作业车)和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即核定重量大于等于1吨的特种作业车)。因此,特种作业车辆的车型不能以核定客货车数量、核定吨位等参数进行分类,主要用于客货运输;第二,特种作业车辆的轴数基本可以反映车辆对道路的破坏程度和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情况。因此,综合来看,车辆总轴数可以作为特种作业车辆分类的主要参数;第三,为了使分类标准更简单,费率设置更简单,考虑到特种作业车辆与货车的对应关系,具体分类采用与货车类似的方式进行。此外,考虑到专用车辆一般在六轴以下,六轴以上的车辆主要是油田专用车辆和汽车起重机,这几类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数量较少。因此,对于特种作业车辆,不存在六轴以上车辆的特殊分类,六轴车辆统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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