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做出有效()

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做出有效()作者:四川金濠律师事务所王庆祥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当我们讨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合理性时,我们应该明白,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度是对生活实践的总结和评价,它在我们的过去和现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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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四川金濠律师事务所王庆祥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当我们讨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合理性时,我们应该明白,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度是对生活实践的总结和评价,它在我们的过去和现在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批判这一制度时,应该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而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寻求法院的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和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是任何一种法定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未归入特定类型的法定证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但没有具体的分类。在实践中,交通事故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下面将用中国网上裁判文书中的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司法的影响。

2021年4月14日15时58分,被告人马贯东驾驶一辆中巴车×××由柳川乡至康乐县,行驶至广康公路康乐县柳川乡苏家村时,与原告马春荣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公路左岔口左转弯相撞,造成原告马春荣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春荣立即被送往康乐县人民医院,县医院120救护车立即送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该医院住院治疗30天。原告病情诊断为:多发伤,胸部损伤,胸壁挫伤,肋骨骨折,肺挫伤,肾挫伤,腰椎骨折。2021年4月29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负同等责任。2021年10月8日,经鉴定,甘肃仲达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人身伤害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哺乳期60天,营养期60天。

争议的焦点概括如下:1 .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的责任划分。

裁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春荣驾驶小型客车,限速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重要法律文书,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书证,也是认定事故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审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重点内容和重要参考依据。被告马贯东在中国迪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办理了XX小客车的保险单,两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交人对本案的看法如下。本案中,被告人马贯东驾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但超速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是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相反,在本案中,原告马春荣首先无证驾驶,原告已经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原告马春荣在路口左转时没有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再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笔者查阅了无证驾驶的相关资料和违章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如果被告马贯东无证驾驶,优先通行的车辆不先行,责任的划分将是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车辆的一方负全部责任。而对于同一类型的交通事故,在双方立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却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需要考虑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一方的地位。非机动车一方通常被视为弱势群体,因此在责任划分上会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在审判中,法官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民法典解决。民法典的调整范围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两部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有所不同,不应直接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

同时,本案中,法官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书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成时间与书证完全不同。书证的形成时间是在案件发生后才形成的;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派人到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形成的文件,与案件本身的发生和发展无关。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性质。书证反映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只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案件发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实际情况形成的。因为是交警做的,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多的涉及到了人的主观因素。

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有相应的收集方式,相应的质证规则,相应的审理要领。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诉讼活动中就会有相应的瑕疵,其证明效力也会相应减弱。因此,只有从法律上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形式,即通过立法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鉴定意见,才能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增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意见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没有完善的理论,但在现有的证据体系中更符合当前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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