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沪港通股票交易规则详解)「建议收藏」

深港通(沪港通股票交易规则详解)「建议收藏」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沪深港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沪股通ETF和沪港通ETF首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深股通ETF和深港通ETF首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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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沪深港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沪股通ETF和沪港通ETF首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深股通ETF和深港通ETF首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开通深股通新的交易权限。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商[2022]607号

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规范深股通交易行为,不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纳入深港通相关安排。

深股通ETF和深港通ETF首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自首次调查之日起纳入深股通ETF,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生效日前转出的情形除外。

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除《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在生效日前转出的外,将在首次调查截止日前纳入港股通ETF。

请关注首次在港股通和深股通上市的ETF名单和生效日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

二。规范深交所证券交易行为相关规定的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开通深股通新的交易权限。对第四十条实施前已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股票内地投资者),自第四十条实施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实施以下安排:

(1)在过渡期内,股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深股通买卖标的证券。

(2)过渡期结束后,股票的内地投资者不得再主动买入深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派发股票红利)被动收购深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况除外。mainland China的股票投资者可以继续卖出深交所的标的证券。

(三)过渡期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分配给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深股通交易的券商客户代码。

内地投资者客户的股票因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关闭而无法参与深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其他参与者转让申请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交易安排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暂停执行条款和条件

考虑到市场业务和技术准备情况,深交所标的证券属于创业板股票的,暂不能进行盘后定价交易,暂不执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盘后定价交易的规定;深股通ETF暂不能进行保卖空,不执行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深股通ETF作为深股通标的证券的保卖空的规定。前述条款的具体实施时间将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告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许可[2022]96号

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沪股通投资标的,规范沪股通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股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综发[2021]8号)同时废止。为确保《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纳入沪港通相关安排。

沪股通ETF和沪港通ETF首次调查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在首次调查截止日纳入沪股通ETF,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生效日前转出的情形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批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除《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在生效日前被调出的ETF外,将在首次调查截止日前纳入港股通ETF。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批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规范沪股通证券交易行为相关规定的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SEHK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开通沪股通新的交易权限。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前已开通沪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股票内地投资者),自《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实施以下安排:

(1)过渡期内,股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

(2)过渡期结束后,股票的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派发股票股利)被动收购沪股通标的证券的除外。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证券可以继续出售。

(三)过渡期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分配的参与沪股通交易的经纪客户代码。

若内地投资者客户的股票因联交所参与者关闭而无法参与沪股通交易,前述投资者仍可向联交所其他参与者转让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暂停执行条款和条件

考虑市场业务和技术准备,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定价交易,暂不执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盘后定价交易的规定;暂不保证沪股通ETF卖出空,暂不执行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的规定。上述条款的具体实施时间将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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