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怎么查余额(怎样看懂定期存折上的内容)「建议收藏」

存折怎么查余额(怎样看懂定期存折上的内容)「建议收藏」第一名| | 1 银监会:已故储户存款要这样查。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成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在现实生活中,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往往会丢失存折或不知道账户密码。继承人此时怎么做才能拿出这笔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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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已故储户存款要这样查。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成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在现实生活中,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往往会丢失存折或不知道账户密码。继承人此时怎么做才能拿出这笔遗产?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发布了以下解决方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简化逾期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查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出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向银行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等。单独或共同的,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表明亲属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的指定继承人、受益人可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其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存款查询业务书面申请,无需办理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

《通知》的出台,大大简化了配偶、父母、子女、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公证遗嘱受益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程序,为办理存款继承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免公证取款,在确保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逾期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查询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07号

各银行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方便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简化已故亲属存款查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的余额。

对于代销且金额无法确定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通知》(司法通〔2013〕78号)执行。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通知书(参考样本)

2019年4月4日

(参考样本)

XXX(询问申请人):

根据您(您)于XXX (XX)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个人存款余额及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通知您如下:

一、存款余额

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

存款人身份证件的类型和号码:

基本存款信息: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存款不需要)

截至查询日期的余额

货币

评论

二。金额可确定的非存款金融资产余额:

□金融产品:

□其他:

(可单独发行)

XXX金融机构(盖章)

xx,XX,XX,XX

注意:

1.本通知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保证金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注明到期时间。

3.如果存款处于冻结等限权状态,请在“备注”栏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以告知并向申请人说明前一交易日的净值;如果不能提供净值,可以告知资产购买价格,并向申请人说明。

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金额难以确定的,应当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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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遗赠的房子免税!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找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体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提交公证材料或有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继承和遗赠的有关材料和事实进行检查、查验或者调查,所有继承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所有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公告不少于三个月的期限。

继承、受遗赠的房产是否缴纳个税?不用!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现将个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的,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从赠与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捐赠个人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交给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的;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从源头读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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