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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古代法律制度而言,人们曾经戴过很多帽子:人治、人治下的法治、封建法治、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等等。想想就忍不住偏离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话语体系。他们从法家商鞅、韩非、李斯、秦征那里寻找”法治”的良方,也从周公、孔孟那里寻找”德治”的资源,认为将二者结合起来是建设中国现代法治的优秀传统,这本身就可能陷入”师夷长技”和”师夷长技”的路径选择陷阱。其实历代仁人志士一直追求的是一种“良法善治”。它的标志性短语是蒙克的一句话,“对政治来说,做得好是不够的,所以你不能自己行动”。
古代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大致有六个方面:以礼为良法善治之治,以中道为良法善治之治,以君子为人治,以德为良法善治之治,以乡治为良法善治之基。这种治国方略的通称是“礼法之治”。
“礼与法”:良法善治的“法治”
严复在他翻译的孟德斯鸠《易发》第一卷“注释”中说:“西方的‘法’字,与中译的理、礼、法、制不同,学者们已经考察过了。”他还强调:“如果你把秋官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想当然,你就不会困惑。”现代学者吴寿鹏在翻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nomos一词时解释说:“实际上,现代高度分化的词汇中,还没有如此广泛的名词可以概括法律、制度、礼仪、习俗这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二字往往是这四个的别称。”吴寿鹏先生从纷繁复杂的汉语词汇中想出“礼仪”二字来表达,是最恰当不过的了。这符合古代圣贤的意思,是地道的中国话语。
古代的“礼法”是一个复杂的结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典法与非法法典法、中央法与地方法;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想法、正义法,也有相当于今天宪法规定的国家礼制、皇家礼制,还有被视为“国家大事”的礼法、军礼,还有国家认可和维护的家规、风俗、习惯法等等。
在“礼法”的大系统中,有三个子系统:一是礼仪系统。也就是朝廷编撰颁布的仪轨仪式。唐开元之礼是礼的杰作,成为礼的典范。这是两种法律和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实在法”和法院编纂颁布的法令。法典必须以礼仪为基础,这是“礼仪”支配下的法律。唐代的《永辉录疏》堪称丁丁的经典。第三是习惯法体系。也就是乡规民约、家法、宗族条例等。,旨在礼义。
仅仅依靠礼法自上而下的规范和执行,是远远不足以维持古代礼法社会的。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礼法习惯法,使礼法精神扎根于社会土壤,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信仰、常识、生活常识。这是一种“不可能的方法”。“不可能的方法”就是应用法律,这是值得今人尊敬、珍惜和学习的。
“中道”:良法善治之道
《中庸》认为,“中”为天下之大本,“和”为天下之至尊道,“达至中和,天之位不善,万物育之。”他还说:“如果你在中间从容不迫,你就是一个圣人。”“中道”与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是一致的。它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精神,或者说是“法制”。
考察“中道”法律制度的内涵,可以分为三层含义: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它维护着现存社会关系的平衡、稳定和秩序。追求融合、和谐、稳定的“中和”价值取向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基因;不偏不倚的“义”是“中道”的另一个基本含义,其核心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也是法的基本价值和属性;“时中之道”就是在动中求稳,在变中求平衡,在变中求适当,在发展中求正确。“处中”涉及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抓住机遇、推陈出新等一系列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政法艺术,从而始终坚持原则,保持“中道”,达到“得新、得新、得新”的目的。
“君子”:以良法善治“治人”
“君子”是品德高尚的人。孔子认为,理想的君子人格应该具备三个基本素质:仁爱、知识、智慧和勇气,以及中庸之德。他还提出了“穷则独善其身,富则兼济天下”的儒家君子风范。“同时善天下”就是“以德治国”。这样一个有德有地位的君子,荀子称之为“治民”:“无则治之,无则加勉。”荀子的“法治”就是“良法”,“人治”就是“君子”,但他不是一般的君子,而是有德、有能力、有地位的君子。过去荀子的命题被指责为“治民”而不是“法治”,是“人治”。其实荀子的论断有一个前提,就是“法治”先行存在。他追求的是“治民”与“治法”并举的“王道政治”。
“道德”:良法善治
“德治”,又称“仁政”,直接来源于孔子的“以德治国”思想。经过孟子的大力推广,形成了一整套“仁政”理论。它以“民本思想”为核心,要求当政者修身、守法、爱民、以德养民、富民、取信于民、控民不断产、轻忽薄税、反对无教之刑、中刑之刑、慈悲谨慎等等。
“德治”主要针对“统治者”,即君主和官员。“以德治国”的主体是“以德治国”。这个“关键少数”可以真诚,可以修身,可以治国平天下。“仁政”的对象是人民和老百姓。“德治”必须脚踏实地,造福人民,让人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它必须有一套保民、扩民、扶民、惠民、富民的措施,让老百姓安居乐业、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业有所强。
“德”是古代儒家民本政治的实质性内容。民本政治与现在的民主政治有本质区别。它不是被人民所支配,而是被君主所支配;不是民有民治,而是君有君治;不是为民,而是不赞成君主独享,要求君民共享。说到底就是给人民阳光雨露,给人民一杯酒。“仁政”的反义词是暴政、虐政、恶政、恶政。我们之所以对“仁政”给予积极的评价,是因为它具有反鱼反民,穷尽一切资源去捞的人道主义政治光辉。
“乡镇治理”:良法善治的基础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崇尚“调解与诉讼”。“李周地管”里有一个“转人”的岗位,是从事纠纷调解的“中间人”。“调人”调解纠纷,相当于后期政府调解,官民联合调解。还有一种是民间调解本身,比如村调解、邻里调解、宗族调解。古代农耕经济,土地迁移,王权,乡村自治。“细节”纠纷的调解是“乡政”的主要功能。孔子说:“我听了官司,还是犹太人。威尔,不要打官司!”意思是我和其他法官审理案件没什么区别(我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来审理),我担心的是不会发生诉讼案件。这种对“无讼”的追求,大多依赖于“乡镇治理”。
去过婺源李坑的人都对村里高耸的“沈明亭”记忆犹新。“沈明亭”建于明初朱元璋时代。据明代福建惠安县令叶纯介绍,惠安43个村都设有“沈明亭”。如今,河北、河南、山东、四川、重庆、广东、福建等省市仍有许多以沈明亭命名的村落、街道、车站,都是当时的历史遗迹。说明在明朝洪武时期,“沈明馆”曾经遍布全国,就像今天每个村子里建的文化室一样。
历代类似“沈明亭”的民间调解机制,是古代仪式传统的产物。在礼法之治下,人的社会化就是礼仪的法律化。在礼法社会,一切“鸡毛蒜皮”的纠纷,都由乡党、士绅、宗族按照礼法的原则和规则作为首选的救济渠道进行调解。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债务等民事规则之所以不需要制定成成千上万的成文法典进行调整,是因为所有的秘密都藏在这个礼制中。这是一种“不可能法”高超的法律智慧。
“项刑”:良法善治之剑
惩罚,一把不是吃素的剑。在“礼治与法治”的序列中,它是保障良法善治的最后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是惩罚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刑不可废于盛世,而不可废于盛世。”这是清朝有识之士总结出来的刑罚与治国关系的思路。这种刑罚观被古人称为“吉刑”。“吉刑”的目的是善用刑。根据阴阳,德为阳,刑为大阴中不祥之物。过度的折磨会伤害民族很久。所以,古代法治的经典关键是:“道德为主,刑罚为辅”。
研究古代“吉刑”的含义,只有几个要素:慎刑、恩刑、中刑、中刑。在古代刑罚史上,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酷刑和过度惩罚。商鞅、韩非的“重刑与重刑”和“轻罪与重刑”为此提供了理论依据。历代酷吏揣摩君主私意,变本加厉,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政治冤狱。另一种倾向是,一些腐败的儒家和俗僧,叫嚣着无底线的轻刑、宽刑。魏晋以后,佛教鼎盛,主张业障轮六大司,报善恶,贪腐。司法官员为了好运而纵容犯罪。持“善刑”,守“中道”,既反对严刑峻法,又摒弃一切宽大。它要求不轻不重,不冤不竖,不高不低,不偏不倚,不冤不虐,不越轨,以刑为其罪,并施以相应的刑罚。用现在的话说,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依照法律。“吉刑”既能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又能发挥其一般预防效果,从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是“良法善治”的利剑,是“礼治法治”的保障。
礼法制度、中道精神、圣贤之治、仁德之治、乡村自治、保吉刑,相辅相成,综合运用。它们构成了古代以“礼法之治”为总纲的良法善治思想体系。尽管存在制度性和时代性缺陷,但其治国智慧仍值得关注。(检察日报西南政法大学余荣根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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