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学生犯错保证书3000字_保证不再犯错的保证书400字

保证书学生犯错保证书3000字_保证不再犯错的保证书400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执行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小学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纪律处分只是教育手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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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执行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小学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纪律处分只是教育手段。对于违纪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话,给予他们热情的帮助。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及时取消对他们的处分。

第三条: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无论是偶发性的还是反复性的,分别给予本人以下四种处分: (一)警告;(二)记过;(三)留观。(4)说服。

第五条:各种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进行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和旁证一并提交学校综合部。处分决定后,班主任会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由全校公布。

第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经过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犯有错误,给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和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赔偿损失的;(四)举报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有严重后果的;(2)认错态度恶劣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教不改者(含受处分后犯其他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处罚规定的;(七)责备他人;(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处罚条例行为的,从重处罚后再从重处罚。

第三章:对违纪学生处理程序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回家反思3-5天,并写出保证书,扣减班级德育考核等次。

(1)无故旷工。

(2)晚上熄灯一小时后出宿舍楼,待在家里。

(3)首次吸烟饮酒。

(4)与老师发生矛盾,不服从管理。

(5)明知错误不承认,承认错误不改正,改正不彻底,反复犯错误。

(6)私自使用班级教学设备、上网、打游戏。

(7)在大型考试中弄虚作假者。

(8)藏有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其他管制刀具及棍棒)。

(九)窃取试卷或者答案,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考试的。

(十)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1)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溅水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连续旷课一周以上或一学期旷课一周以上。

(2)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三周。

(3)无故两次不参加学校期中和期末考试。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回家反省6-10天,写书面保证,签家长协议,缴纳违纪保证金3000-10000元。

(1)一学年内累计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2)有早恋。

(3)抽烟喝酒不可救药。(4)两次与老师发生矛盾,欺骗同学,一般打架摩擦。

(五)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产的。(6)夜宿现象再次出现。

(7)私自出校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翻墙)。

(8)欺凌弱势学生或女同性恋学者并勒索财物(打击校园欺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决定劝其退学。

(1)形成早恋的事实。(2)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悔改表现的。

(3)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社会团伙干扰学校工作(报警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与校外人员串通二打

(五)盗窃或者参与赌博的。

(6)沉迷网吧,屡教不改。

(7)不遵守班级纪律,严重影响班级学习和生活。

(8)多次与教师发生矛盾,严重不尊重教职工。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三个月警告、记过两种处分,六个月试用期后,根据表现可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的)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上报办公厅,校委会批准撤销处分。

第十一条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应当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处分决定将存入该校学生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到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同时,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会如实填写学生何时受到处分、何时在学校被撤销学籍的信息。被留校察看至九年级毕业不能撤销的学生,暂停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和领导班子临时讨论决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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