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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安法院公开宣判姜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
组织、领导者蒋,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倪某某、纪某某等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倪某某于2011年12月在海安看守所羁押期间相识。出狱后,他们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共同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10月,以向陈某某暴力讨债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姜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倪某某、纪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倪某某、纪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分级管理、职责分工和严格的内部规定。不吸毒,要求统一行动,服从命令;该组织部分成员手臂上有“阿拉卡拉纳萨和大黑暗天空”的纹身,购买作案刀具,安排住宿和出行车辆;给组织成员发工资或者给福利。组织成员因违法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被告人姜某或倪某某出面协调处理。
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姜的组织领导下,多次插手经济纠纷,通过暴力或纠缠、装腔作势、画蛇添足、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追债、堵债、敲诈勒索,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该组织为帮助多家企业和个人讨债、堵债,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17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3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2万余元,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数人受伤。
被告人姜某、倪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部分被害人不敢到司法机关控告、指认;引起被害人所在单位员工的恐惧,引起被害人家属和周围群众的恐慌,让大家都没有安全感;由于被告人姜等人的阻债行为,债权人不敢自行向债务人讨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海安市城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安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特征
本案是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介入经济纠纷,暴力讨债,阻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其犯罪手段是“硬暴力”和“软暴力”的交织。这个犯罪组织不仅实施了武装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等严重暴力犯罪,还实施了纠缠、摆姿势、泼油漆、威胁等“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软暴力”也就是“硬暴力”。
来源:海安公安微警务
编辑: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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