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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态,提高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客户身份识别、电子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核查等条件下,银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以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型贸易市场主体提供结汇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可以以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汇支付服务。
二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并按规定申报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境外仓库的货物,实际汇出的销售收入可能与相应货物的出口申报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表。
三。国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为客户支付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费用。缴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超过12个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结汇。在境内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并提供交易金额证明材料或电子信息的个人,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5.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己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交易平台应当能够采集交易和出口的全过程信息,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应的详细出口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和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和交易平台连接,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核对交易后台真实性,防止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6.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外个人可通过其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结汇。办理个人市场购买贸易项下结汇,并提供交易金额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可受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了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提供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用担保等综合服务。
(3)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具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具备“交易不留痕迹、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客户明示实际交易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获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新型贸易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在线接口服务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连接,在线查询目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表等。可以通过银行电子单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者通过企业版数字化对外管理平台(ASONE)在线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电子交易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申报。且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减额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的,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汇总减额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融资等涉外收支。,可以选择以企业名义采集和恢复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交易性质的交易数据。银行在办理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相关的货物和服务涉外收付时,应在涉外收付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型贸易业态的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公布。对持续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银行或支付机构依法退出。
XI。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按照展业原则,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抽查核实,完善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识别机制,审慎办理名单内重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引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管局紧扣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应对市场需求。对真实合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新增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程序,进行集体审议结算,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通知中的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货物或者服务进出口的商务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认定的市场聚集区采购货物,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的企业。并协助企业融资。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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