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是什么意思(施工单位旁站人员)

旁站是什么意思(施工单位旁站人员)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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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施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监督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设备安装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现场监理。

第六条下列工程部位或过程应实施现场监督:

(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箱工艺、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件的焊接和机械连接及安装;

(4)设备进场验收试验、单机空载试车、空载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样;

(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过程;

(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部位和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理。

第七条现场监督的依据:

(1)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3)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和现场监理工作计划。

第八条现场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

(二)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

(3)施工单位相关现场管理人员和质检人员是否在岗;

(4)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作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有不利影响;

(6)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现场监理人员应通过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章现场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计划编制现场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现场监理人员和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部位或工作程序,并在发送施工单位的同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监理制度,督促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定期检查现场监理记录和现场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需要现场监理的部位和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现场监理工作计划安排现场监理人员在预定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现场监督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落实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技术交底,配备必要的现场监理设施;

(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前道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三)具备现场监督条件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内容实施现场监督,并制作现场监督记录;

(四)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驻站结束后,驻站监督人员在驻站监督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现场监理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监理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现场或过程、时间、地点、气候、主要施工内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现场监理记录确认其部位或工序的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现场监督记录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现场监督一般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四章站长的任职条件和权限

第十七条现场监督员上岗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现场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现场监理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并将检查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

(二)熟悉相关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三)现场监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完整、准确的现场监理记录;

(四)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时,及时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改正。

(五)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

(六)按第七条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合同、批准的施工方案等行为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现场监督人员应对现场监督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管理现场监理工作,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作,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方面对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阻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现场监理工作计划,监督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施工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现场监理工作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机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允许施工单位施工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者工序。

施工单位在现场监理过程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根据现场监理的强度适当增加监理报酬。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现场监理制度的正常实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明示或者暗示现场监理人员允许施工单位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部位或者工序进行施工;

(2)明示或者暗示现场监理人员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应当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未组织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因现场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现场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可以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现场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拒绝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监督的;

(3)拒绝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停工整改指令;

(四)拒绝在现场监督记录上签字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的;

(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阻碍监理单位正常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三)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逾期不改正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罚款,有幅度的从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幅度的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现场监理制度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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