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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访创作的部分书籍被百度公司通过手机百度客户端使用和传播,作家陈平起诉百度公司,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并索赔2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陈平1.7万元。随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家诉称被百度侵权26万余元。
作家陈平在一审法庭上声称,他以陈文武为笔名写了许多书,并享有这些书的版权。2016年3月,陈平固定证据证明,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公司运营的手机百度好123等手机客户端和移动终端,非法向公众提供陈平作品的手机阅读、收藏和订购业务服务。
陈平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陈平从未授权百度公司修改、摘抄、出版、传播上述涉案作品。百度公司未经许可篡改、摘抄、出版、传播涉案作品,属于侵权盗版行为。百度公司侵犯了陈平的著作权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
随后,陈平将百度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在侵权手机百度客户端、掌上百度客户端、百度Hao123客户端、百度新浪官方微博首页,以及多家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陈平请求法院判令百度支付其报酬,并赔偿陈平直接和间接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6.3万元。
法院认定百度侵权判赔1.7万元。
百度在法庭上辩称,涉案两本书为访谈,涉案作品有对应作者,陈平无权主张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采访记录中的采访文章主要由采访人陈平与被采访人的问答组成。在一般的采访过程中,采访者处于主导地位,决定了整个采访活动的进程和节奏以及公开的采访内容。法院一审认定,陈平作为作者,有权对涉案采访文章中由陈平创作、挑选、整理的部分主张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不侵犯陈平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有证据证明,在百度公司运营的手机百度客户端中使用了两部涉案图书的部分内容,且部分内容与涉案图书不完全一致。该行为侵犯了陈平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百度公司应对本案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在手机“hao123”小说栏目连续24小时刊登道歉声明,就侵犯修改权向陈平道歉;百度公司赔偿陈平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百度主张不侵权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之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道歉和赔偿部分,驳回陈平的全部诉讼请求。百度认为,涉案书籍中的文章只有一小部分是陈平的提问,更多的是别人的回答。陈平没有进行原创性和实质性的编辑、修改或更改,这完全未能反映他在采访中的智力活动和原创性。百度称涉案图书均来自第三方网站,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陈平的信息传播权和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被采访人在接受采访时,没有与采访人共同完成一部作品的意愿,也没有成为合著者的意愿。签名是判断理想状态的初步依据。鉴于涉案图书署名为陈平,一审法院认定陈平是涉案图书的作者,有权主张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百度声称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涉案书籍来自第三方网站。法院认为,相应证据中不存在跳转至第三方网站的页面,百度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侵犯了陈平对涉案图书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百度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常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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