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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山西省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根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通过省外合法车辆运输除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简称“五禁”)。虽然条例已经实施两年,但仍有少数侥幸的“枪手”不惜以身试法。
2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春节期间,警方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五禁”。
1.春节期间,我省多个城市处罚“枪手”。
以大同市公安局近期通报的相关数据为例。大同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后,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非法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月31日,云岗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违法人员苏某正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后对苏某作出行政罚款,100元;2月4日,云冈公安分局民生街派出所民警将正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王某华查获,当场收缴烟花爆竹2箱,后对王某华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月4日,灵丘县公安局查处两起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分别对陈某东和陈某山处以100元行政罚款。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2月5日,大同共办理烟花爆竹案件100余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件33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62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8起。其间,警方拘留处罚枪手100余人,教育训诫250余人,罚款近13000元,收缴烟花爆竹800余箱。
大同百余名“枪手”被处分,并非个例。2月3日,田某在平遥县某村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平遥县公安局依法罚款。2月5日,尹在和顺县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和顺县公安局依法罚款。据统计,1月31日至2月5日,晋中公安机关出动警力1303人次,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86起,对122人作出行政处罚。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11起,行政处罚2人,行政拘留2人。
2.“禁枪令”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污染、火灾、伤害…燃放烟花爆竹既给节日增添了喜庆气氛,又增加了环境成本,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020年8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同年10月1日起,山西将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回顾我省不断升级的“禁枪令”的发展历程,其实早在2015年就已经初现端倪。
2015年1月15日,太原市政府发布通告,除远郊部分乡镇外,禁止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在六城区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公安,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将联合进行一次重大调查。太原作为省会城市,首次以政府名义向全社会发布禁枪通告。此后,太原的“禁枪令”不断升级:2015年8月,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将太原六区的禁枪令从大部分地区升级为全面禁枪;10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正式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奖举报措施;11月8日,太原警方将禁烧纳入日常考核范畴,提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向单位发送治安处罚裁决书,案件查处情况也将通报相关部门;12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所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此后,我省多个城市相继推出“禁枪令”。
铁腕“禁枪令”带来了明显的效果:以2016年春节假期为例,太原市垃圾产量比往年同期下降了24%;除夕至初一凌晨空气体质量三项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明显。太原市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春节期间太原各大医院因鞭炮炸伤的患者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1.5%。
“过年开始不放炮有点不习惯,但想想,过年最大的快乐来自亲人的团聚,也不用放鞭炮才有年味。逐渐减少的噪音和空空气污染,我认为是城市生活文明的体现。”采访中,回望近年来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烟花爆竹”,太原市民陈女士表示,烟花虽美,却转瞬即逝;蓝天白云,青山绿地,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都值得我们每个人珍惜。
3.警察答疑,为什么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燃放鞭炮和烟花的习俗已经有2000多年了。在民间,老一辈人认为春节燃放鞭炮可以驱走霉运,祈求平安,象征吉祥避祸。此外,燃放鞭炮可以烘托节日气氛。然而,随着人们对环境越来越重视,面对空气体质量的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从最初的一城一地限制到区域性、整体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鞭炮,原因如下:环保。烟花燃放时,燃放后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这些都是有害气体,容易污染空气体。数据显示,除夕和大年初一的PM2.5数据中,50%-70%是由燃放鞭炮和烟花造成的。避免火灾。燃放烟花时,会溅起火花。如果小火花落在易燃易爆物品上,很容易引起火灾。农村很多人房前屋后都堆着柴火,可燃物多,风险大。据统计,每年除夕都是火灾高发期,其中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占80%以上。噪音干扰人们。燃放鞭炮会造成噪音污染。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过于频繁地燃放鞭炮和烟花会非常扰民。有些人喜欢在清晨燃放,这会叫醒那些想休息的人。此外,燃放鞭炮很容易伤人,孩子玩烟花也经常受伤。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包括抗拒执行决定、命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听劝阻,辱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王辛戈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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