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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自己发在博客上的照片,没打招呼就被另一个网站用了。哇,我好生气。这是我的作品,但我不配拥有一个名字?立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网站构成侵权,但为什么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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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在世界各地旅行并拍摄了许多美丽的旅游风景照片,并将其发布在x网站注册的博客上。李先生偶尔在Y新闻网站上看到自己的照片。李先生对Y网站未经他的允许使用照片感到非常愤怒。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网站Y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要求网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鄞州法院徐旭霞法官接手此案后,认为这只是众多不起眼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一起。由于Y网站使用的照片与李先生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一致,Y网站无疑侵犯了李先生的著作权。
然而,随着案情的深入,法官皱了皱眉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原来,Y网站上使用侵权图片的文章转载自李先生注册的X网站上的文章,而X网站上的文章使用的图片则来自李先生的博客。
为了便于理解,边肖给大家画了一张图,让读者更直观地了解案情:
此外,X网站实际上已经领先李先生一步,发现了Y网站擅自转载文章的行为并起诉。但Y网站不甘落后,随后也起诉X网站未经授权转载Y网站的文章。
总之,两个网站都有互相转载的行为,经过一番激烈的“厮杀”
网站X与网站Y达成“一揽子”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对双方转载文章进行和解,并完成侵权赔偿。李先生主张侵权的这些图片恰好在“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内。
看到这里,读者一定会发出“灵魂拷问”。为什么X网站可以代理李先生处理侵权事宜?
这要追溯到李先生注册博客的开始。
大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网上注册账号的时候,会弹出一堆协议条款让你签字。如果点击“不同意”,则无法成功注册。大部分网友可能没有仔细查看这些密密麻麻的条款就立刻点了“同意”。在这些条款中,可能有许多知识产权的转让条款。
如李先生在X网站注册博客时签订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约定X网站对李先生在其博客上发布的内容享有免费、永久、不可撤销、非排他性、完全分许可的权利和许可。服务协议中也明确写明“您同意X网站有权对任何主体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X网站不仅可以免费使用李先生在其博客上发表的知识产权作品,而且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这些作品,并有权对其他侵权人提起诉讼。
基于此,法院经审理认为,Y网站虽构成对李先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李先生注册X网站的博客应视为对X网站的认可,因为《互联网服务使用协议》属于公开内容,Y网站有理由相信X网站有权处理其网站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且Y网站已通过“一揽子”解决方案向X网站支付了擅自使用李先生摄影作品的相应赔偿,不应因同一行为重复承担责任,故依法驳回李先生的侵权赔偿请求。
说到这,机智的朋友还会提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是“霸王条款”,没有提示李先生,协议无效。
是的,法院在审理中也关注了协议的有效性。法院经审查认为,网上公布的《互联网服务使用协议》具有一定的公示公信力,李先生注册博客即意味着签署该协议。y网站有理由相信X网站有处理相关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权限,不存在明显过错。如果要求Y网站在与X网站协商侵权赔偿时考虑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有效性,将对Y网站施加过度的审核义务。因此,法院认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套餐”调解协议的效力。
如果李先生认为与网站X签订的《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可以再行主张。
看完这个案例,很多读者可能会想“哇,我好生气,明明是我的作品,我却名不副实”!
然而,上述案例也典型地反映了互联网时代版权人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版权分配问题。微博里发布的照片,微信官方账号里推送的文章,朋友圈里写的日常生活,都是我们享有版权的作品,但同时,我们注册账号时一秒钟“同意”的点击,可能已经转移了部分版权。
在此,审判长徐旭霞建议网民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在任何网站注册账号时,最好耐心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看看是否有不可接受的权利转让条款。但是,广大网站经营者应当具有尊重知识产权和用户知情权的意识,对涉及用户权利转让的网络服务条款以加粗加粗字体标注,提醒用户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注册账号不要太快!
来源:鄞州法院
编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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