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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哲声明;作者:刘哲
事实上,只有少数案例被公之于众。
指导性案例非常少,典型案例只有两高公布。事实上,构成案例库的大量案例并没有被外界看到,省市县的典型案例也基本不对外发布。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社会能看到的案例只是案例库的冰山一角。
当然,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个默认的观点是,我们公布的案例主要是为了指导下属办案,只要我们内部可以参考。外界知不知道他们并不重要,也没有文件规定所有典型案例都要对外公布。
事实上,对典型案例的披露也缺乏制度规范。
但我想说的是,不公开的案子其实没什么用。
虽然我们自己知道,我们会遵守,我们会参考,最应该执行的人看不到,想做辩护的人不知道。
比如,如果侦查机关知道很多案件已经作出了不批捕不起诉的法律决定,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去抓人,而不是在抓完完人之后重复不批捕不起诉。
因为如果你的案子不公开,这个案子被封杀的信号只会是个体化传播。
可能这个调查员,或者他所在的派出所知道。但其他调查人员和其他派出所还不知道。
如果有新一波的调查者,如果没人告诉他,他还是不会知道。
这样看来,你的案子真的起作用了吗?
反而还造成警察和检察官的矛盾,好像我们故意为难别人。如果案件能够公开,侦查人员能够知道,那么就不再是司法案件,也不再是侦查案件,也可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让很多当事人避免牢狱之灾。
事实上,即使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发表的,仍然有一些司法人员不认真学习,不认真掌握。律师其实对案件最热心,因为既然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案件,可以审查强制逮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就相当于一部活的法律。
然而,如果这个活生生的法律想要发挥其作用,它必须由有权作出决定的司法人员充分掌握。
如果他没有完全掌握,律师掌握得比较好,可以通过发表意见或者在庭审辩护中发表意见,让司法人员双耳听,听得懂。
一旦案件能够公开,律师可以通过一次次发表意见,提醒司法机关重视案件的适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适用,保证法律能够统一的事实,避免重蹈覆辙。
如果案件不公开,就没有这样的提醒,法律统一适用的希望就寄托在司法人员认真负责履行职责的基础上。
但是,没有监督和制约的人性是不可靠的。只要司法人员松懈大意,就可能导致法律的错误适用。
以前没有案例制度的时候,这种情况不容易避免。
因为确实很难统一所有司法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仅仅依靠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是抽象的,但案件是具体的。
总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法律都来不及。
就像疫情防控时期相继出台的案例一样,对法律的统一实施有灭火作用。
案例可以灵活多样,通过具体案例的具体语境,使法律的统一实施得到具体的理解,更容易为人们所把握。最重要的是,案件的效率比司法解释要高得多,也更灵活。可以一案解决一个问题,也可以一案解决多个问题。它既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也能解决程序性问题。
我们可以以点带面的方式一点一点完善细则。其实在这个完善的过程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的直接语义范围。它实际上创造了细则,几乎是在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甚至某种意义上的造法功能。
所以从性价比和时效性来说,案例的作用是不可比拟的。
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快,法律跟不上实践发展的情况越来越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大量的配套规则来维持其运行。
一部新的法律出台,需要通过案例不断完善法律的细节。这就好比一个软件出了1.0,虽然2.0版本不会很快发布,但是很多更细微的迭代版本比如1.1,1.2,甚至1.2.4,1.2.5都会发布。
如果仔细看手机操作系统的升级,是这样的。
当一些小问题不足以颠覆整个系统架构的时候,只是个别的改进和功能升级。虽然原版本不影响使用,但是这些微升级、微迭代可以提升客户体验,这一点很重要。
这些细节的体现在往往激烈的环境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觉得案件的发布,就像1.2或者1.2.4的微迭代一样,并不是说整个法律有什么大问题,只是如果细节进一步完善就更好了。
只有这些案例发布了,才会像1.2.4的系统微迭代一样,大家都可以下载,一起迭代。
郡长自己知道了有什么用?
侦查人员不知道,辩护人不知道,公众也不知道,这就意味着案件形成的细则不可能被普遍知晓和执行。其实就相当于案子白放了,相当于没放。
没有公开发表的案例,相当于没有发表,或者相当于没有这个案例。
事实上,在案例体系中,除了个别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全国典型案例,实际上对一个地区省市县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也在不断涌现,这对一个地区执法的统一司法标准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因为没有放开,统一执法的作用始终没有发挥出来。
所以我建议两所大学建立一个公开的案例库,把每个级别的所有案例都以这种统一的方式公布出来,通过公开的方式真正起到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的作用,同时也通过律师引用的方式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司法行为,目的是公正规范司法。
这个案子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实际上也是为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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