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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由国家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NPC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请求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释 义 〗义的解释
这篇文章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NSC)的形成和组成。
本文分为四个段落。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督委员会的来源和职责。根据宪法,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该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创设的国家监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人民监督权的渠道,更好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国家监察工作,明确其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统一领导的地位。
该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它由国家监督委员会的一名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本法对副主任和委员的职务没有具体规定。在产生方式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NPC常务委员会任免,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产生方式相同。
该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重新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NSC)的新主任。本法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连续性。国家监察委员会(NSC)每届任期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席,以本届NPC剩余任期为限。该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不得连任超过两届,这与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任次数的规定是一致的。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期。为了保持一致,本法没有规定监事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任期。
该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三,根据该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执法检查,并接受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丰富和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强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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