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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存银行,存折在手。没有“存款人”的存折和身份证,别人能转账吗?
湖南人刘猛说,他以前并不担心“银行里的钱没了”,但他实际上经历了这样一场噩梦。
刘猛起诉银行,称他在银行存了550万元,但当他取款时,银行拒绝付款。银行辩称,与使用他的钱的张之间的关系是高利贷,他在银行的存款只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
这起存单纠纷的背后,是涉案银行员工张玲非法协助张集资诈骗。相关判决书显示,和张均已获刑。
2013年1月30日,岳阳中院经过6年多的审理,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支行向刘猛支付本金490万元及利息。
↑2013年1月30日,岳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支付刘猛本金490万元及利息。
德胜支行和刘猛均不服上述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改判:德胜支行对张未偿还本金承担30%以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那以后,刘猛仍然拒绝接受它。他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被驳回;我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未获支持。
2019年8月6日上午,刘猛的代理律师金忠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抗诉复核申请书》等材料,提请抗诉。
金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猛诉岳阳农行一案并非个案。除了刘猛,许多储户和存款公司也起诉了岳阳农行及其德胜支行。
【男子起诉银行要求550万元存款】
2006年8月,将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岳阳农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德胜支行(以下简称德胜支行)、第三人张诉至岳阳中院。
根据刘猛的诉讼,2005年12月,他从他人处得知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分行德胜支行开展了吸收存款业务,可以给大额存款的储户较高的银行存款利息。当月14日,他在德胜支行开立了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刘猛描述,德胜支行给他发了一张银行储蓄活期存折,上面注明支取方式为贴现支取。当天,他以现有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存折存入550万元,德胜支行在存折上打印存款金额。然而,当他去德胜支行提取550万元存款时,却被银行拒绝。
↑刘猛的存款证明
刘猛认为,他与被诉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无理拒绝支付,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银行存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岳阳中院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为支持其上诉,向法院提供了张和银行职员的储蓄存折、刑事判决书等资料。
被告岳阳农行答辩称,刘猛提起的存单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由德胜支行办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是上级管理机关,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
被告德胜支行回应称,与张之间存在高利贷关系,其在德胜支行存款只是规避风险的手段。将的钱转给张使用,不违背的真实意思,且向张收取高额利息,德胜支行不承担侵权责任。
德胜分局认为,本案是集资诈骗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是侵权的对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猛的诉讼请求。
[案例中案例:银行员工参与集资诈骗]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2009)湘高法刑段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作为自己的证据。
刘猛表示,上述“第436号刑事裁定书”意在证明他的资金被转移是因为被告与他人串通非法操作。没有被告的违规操作,他的存款绝对安全。
德胜分局表示,《刑事裁定书》意在证明本案不是一般的存单纠纷,也不是存单形式的借款纠纷,而是一起集资诈骗案,受骗者是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人,而不是银行。
4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5年9月,张为偿还银行贷款和他人贷款,经人介绍认识中国银行长沙开发区星沙汽配城支行原副行长易伟(另案处理),称其企业即将申请贷款,要求易伟为其短期融资筹集资金数千万元。
易伟答应帮张联系贷款,但要求支付每日5‰的高额利息,资金还得先存银行。他只能向张提供“存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账号、金额等信息,张自己去银行找熟人把钱取出来。
↑第436号《刑事裁定书》部分
刘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没有向易伟等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6号《刑事裁定书》记载,张同意了,找到了熟悉银行业务的德胜路支行营业员。张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向她出示了与易维签订的借款协议,并以“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无存折的账号恳求帮忙转账。
在张的要求下,又希望张借给其丈夫200万元作为建设项目前期启动资金,故同意其非法协助张转账。
同时,易伟通过颜某联系到长沙的刘猛等人,并告诉他们:到指定银行存款,无密码,以15至20天为一个周期贷款,并承诺每天支付4‰的高额利息。如果需要延期,利息是要付的。贷款期间,投资人保证银行不查询,不取钱。
法院审理查明,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引诱,通过中介易维向不特定社会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3153万元;利用在银行的职务之便,非法经营,帮助张将被害人在银行的巨额资金转移给张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张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玲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此外,张玲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1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予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46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有期徒刑15年,以集资诈骗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
【一审经历“波折”用了6年多时间】
受张、等人刑事案件的影响,诉银行存单纠纷案一审历时六年多。
刘猛的代理律师金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用“一波三折”来形容。2007年5月18日,岳阳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次月28日,法院以张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开庭审理为由中止诉讼。
岳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也显示,该案于2007年10月30日恢复审理。同年12月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第二天,诉讼再次中止。2011年10月10日,案件恢复审理。同年11月8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第二次中止诉讼,理由是在湖南省检察院或湖南省高院复查期间,与本案相似案件的复查、复审结果会影响本案。”金律师解释道。
2013年1月30日,岳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猛将款项存入德胜支行后,德胜支行向刘猛出具了存款证明。由于张与德胜支行原工作人员串通,将的存款非法转出银行供张使用,后从张处获得高额利差。因此,本案不是一般的存单纠纷,而是存单形式的借款纠纷。
岳阳中院认定,刘猛要求德胜支行偿还存款本息的部分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应予支持。第三人张作为用人单位,与德胜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属于非法借贷,刘猛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
对于德胜支行提出的“原告与张之间是高利贷关系,在德胜支行的存款只是原告规避风险的手段,本案是集资诈骗的组成部分,出资人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企图损害国家利益,德胜支行是侵权的受害人”的观点 岳阳中院认为,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相反,且德胜分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最后,岳阳中院判令被告德胜支行支付刘猛本金490万元及利息。
[二审银行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德胜分局和刘猛均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德胜支行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性质错误,投资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农行的工作人员虽有违法行为,但未违背刘猛的真实意思,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刘猛上诉称,原审定性准确,但其存款为550万元,原审仅支持490万元不当。他收到的60万元高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湖南省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德胜支行辩称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造成的损失应由刘猛本人承担,而刘猛辩称本案定性为一般存单纠纷。
据悉,早在1997年12月13日,最高法就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
湖南省高院表示,《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界定了存单形式借款纠纷的特征。这类案件有三个典型特征: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金融机构和使用者;有资金流,资金从投资人流向用户,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为追求高利差,投资者与金融机构或用户约定了利差或扣除了利差。
“本案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当事人为、德胜分局、张;本案中,550万元确实从流向德胜支行,又从德胜支行流向张,起到了重要作用;刘猛收取了60万元的高额利差。”湖南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存单形式的借款纠纷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对不同情况下存单纠纷的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二)项第一项规定:投资者向金融机构交付货币或者票据(以下简称资金),金融机构出具存款证明或者汇票、对账单或者与投资者签订存款合同,自行将资金划转给投资者的,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对偿还投资者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投资人将资金交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投资人出具存款证明或者存款单、对账单或者存款合同,投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划转给投资人的,投资人应当先行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对投资人因其帮助非法放贷的过错而不能偿还本金的部分承担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谁任命了雇主。”湖南省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分析,如果德胜分院为指定用人单位,德胜分院与张对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为指定用人单位,则纳德生支行对张因协助其非法放贷未能偿还本金承担部分责任,但最高不超过未偿还本金的4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该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刘猛将资金划给了用人单位。张是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55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刘猛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德胜支行应对张无力偿还帮助违规贷款的本金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德胜支行对张未偿还本金承担30%以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储户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被驳回】
此后,刘猛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敏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刘猛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刘猛给出了具体的理由:二审判决认定其指定的用人单位的证据未经法院质证,湖南省高院作出的上述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全文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审仅由刑事裁定书确定,难以服众。
“刑事裁定书中没有这样的事实描述,也不能从其他事实和描述中推断出刘猛任命了雇主。二审判决认定刘猛任命用人单位,认定事实错误。”
刘猛的重审申请还提出,无论谁拥有资金,都应首先被推定为资金的“指定者”。当资金从金融机构转移到用户手中时,除非有证据证明投资者指定了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转移,否则金融机构应被视为资金的处置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猛认为,德胜支行员工的违规操作、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将款项转给张的行为,足以认定德胜支行自行指定张为用人单位。
但根据最高法规定,刘猛通过中间人收取了60万元的高额利差,且刑事裁定书采信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刘猛实际认识用人单位,并通过中间人将资金指定给用人单位。张是事实上的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550万元的本息偿还责任。刘猛收取的60万元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50万元从流向德胜支行,又从德胜支行流向张,起到了重要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11月15日,最高法作出的民事裁定认定,刘猛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驳回刘猛再审申请。
刘猛的代理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5年8月,刘猛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当年9月9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受理。2017年12月,湖南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刘猛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未被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高辛
编辑杨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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