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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别和项目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
二、“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认证的具体分级范围,并负责认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应当持考试合格证书向考试地点所在地发证部门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并及时更新知识。经营者未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5.“用人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的一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运行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批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复试,并在原证书上加盖发证部门复试合格印章。复审不合格且逾期复审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七、质监局特种设备证书公示查询网站:
http://cnse.samr.gov.cn/
具体查询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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