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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企业的经营中,会有前几年谈成的交易,税款正常缴纳。当时没有多缴税款,现在交易已经取消并退款。我可以要求税务局退还这笔税款吗?
目前,在税法中,对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税款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汇算清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核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国库管理的规定予以返还。
乍一看,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了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受到三年期限的限制。但是,交易被取消并退款。以前缴纳的税款是“纳税人缴纳的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吗?3年以上的退税主张不能实现吗?
在这方面,以下收集了一些法院案例。虽然审理过程比较坎坷,但最终判决结果显示,并非所有退税请求权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纳税时间已超过3年,但仍成功退税。
案例1
退税诉求:2016年12月,刘向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要求退还其2011年9月因房屋过户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费共计46 750元。理由是其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不能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相关税费应该返还。
税务局观点(对方):刘申请退税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3年退税申请期限,决定不予退税。
*终审判决观点:刘2011年9月应纳税的基本民事行为(房屋所有权转移)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无纳税义务。他的实际缴纳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多缴应纳税款”的情形。
案例来源:(2019)京02刑终字第964号
案例特点:
从本案是否存在纳税义务的角度,说明纳税人因基本交易失败申请退税的,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三年退税申请期。
案例2
退税诉求:因房屋买卖协议已解除,预付款已退还,Y公司于2016年11月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要求退还2013年3月和6月因预付房款而提前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费共计710.02万元,并认为退税期限应按“退税日期”即退税日期计算。
税务局观点(对方):税务局已申请将税款退回Y公司账户。但经请示,我认为退税期限应按“实际纳税日期”计算,并以Y公司已申请退税超过3年为由,决定不予退税。
*对终审判决的看法: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适用于纳税开始时的错误情形,Y公司因协议逾期解除后的销售退款而多缴税款,不适用该规定;
2)Y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实际缴纳了最后一笔税款,不存在多缴税款,无退税理由。后来退税的原因发生了,因为销售退款。因此,以2016年8月19日作为退税申请的起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来源:(2018)辽行265号、815号、2019号、2号、2020号、08号。
案例特点:
本案援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解释,认为第51条适用于当初纳税存在错误的情形,如:对税法理解错误、计算错误、误用税率、增税或财务技术处理不当等。即从初始纳税是否存在错误的角度来看,如果后期因素导致多缴税款,则不适用此规定。
此外,本案将“汇算清缴日期”定义为“退税日期”,而非“实际纳税日期”。
回到法律原文,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象是“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但在交易取消和退款的情况下,据了解,应税行为和相应的纳税义务已不存在,那么应税金额怎么来?结合本案终审判决,我们认为即使纳税超过3年,但满足一定条件,如3年内交易撤销或纳税义务已不存在,仍可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其实很多时候,企业财务对税法不熟悉,对税法的理解有偏差,对退税原因的判断不准确,以为交了税就不能申请退税,导致企业无端承担额外成本。专业的财税团队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适用条件,通过财税咨询服务评估是否存在多缴税款,通过税务风险诊断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为企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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