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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明东、尔喜来,文章转自:明法说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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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自书遗嘱、书面遗嘱、印刷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写遗嘱因其操作方便、无需他人配合、保密性强等原因,被大多数遗嘱所采用。
但据不完全司法文书统计,约有20%的自拟遗嘱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建议立遗嘱人在立自拟遗嘱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资料,咨询专业人士,以保证自拟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故事,里面的人物都是化名。
2021年7月,蔡靖宇去世后,留下A小区30号703室(约118平方米)和B小区21单元201室(约63平方米)两套房子,以及在4家银行5个账户的存款70余万元。
蔡靖宇的妻子早年比他先去世。他否认自己的父母和妻子的父母都去世了。
蔡靖宇有两个儿子:长子蔡崇文和次子蔡尚礼,两人对父亲的继承权有争执。
蔡尚礼拿着父亲写的一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去做。
“遗嘱”题为“郑重声明”,记载我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存款、家具、家用电器等,均归我二儿子蔡尚礼所有。以上内容纯属自愿,与他人无关。声明的最后有蔡靖宇的私章和指纹,签署于2017年10月。
蔡尚礼认为,郑重声明是父亲立下的遗嘱,遗产应该全部由自己继承。
蔡崇文认为,郑重声明不是遗嘱,父亲的遗产应该合法继承,两个兄弟一人一半。
蔡崇文认为郑重声明不是遗嘱的主要原因如下:
1、题目不是“将”;
2.内容也没有记载死后财产的处置;
3.未标明财产的具体位置和存款的银行及金额;
4.没有蔡景瑜的签名;
5.签字日期没有“日”。
蔡崇文、蔡尚礼未能达成协议,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全部遗产。
那么,蔡靖宇的郑重声明是有效的自拟遗嘱吗?
自拟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书写,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标明年、月、日。因此,蔡靖宇的“郑重声明”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有效的自拟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4条为【自书遗嘱】条款。
立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前处分死后的财产。自遗嘱是遗嘱的一种,是指立遗嘱人自己所立的书面遗嘱。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自写遗嘱的形式要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自写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
第一,遗嘱人的笔迹
一个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全文,一方面可以完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另一方面也不容易为他人伪造或篡改。
请注意,自写遗嘱只能由立遗嘱人本人书写,遗嘱的所有内容必须由本人书写。
如果内容是打印后签字,或者由他人代写,不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求;是有效的印刷遗嘱还是书面遗嘱,则另当别论。
二。遗嘱人签名
请注意,自写遗嘱只能且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字。立遗嘱人不能只有印章或指纹,也不能有别人签字。
亲笔签名,以表明是谁立的遗嘱,其内容是签名人的真实意图,是遗嘱效力的决定性要素;没有签名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注明年、月、日。
自写遗嘱必须注明明确的日期。在遗嘱中写明日期,不仅有助于区分事实真相和发生纠纷的时间,还可以在写遗嘱时查明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当有多份遗嘱时,也有助于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形式要件的自拟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形式要件缺失、不规范或有瑕疵,自拟遗嘱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蔡靖宇的“遗嘱”确实无效,但蔡崇文为其遗嘱无效辩护的理由并不完全正确。
1.“标题郑重声明”,明显不妥,但不一定导致遗嘱无效。
2.“内容中未记载死亡后的财产处置”,显然不具备遗嘱的“必备要件”,是无效理由之一。
3.“未注明房产具体位置和存款银行及金额”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法律不要求必须说明财产和银行的具体位置以及存款金额。
4.“没有蔡靖宇的签名”。虽然蔡靖宇已经盖了章,按了手印,但是不能代替签名。所以不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导致遗嘱无效的另一个原因。
5.“签署日期只有年、月”,不符合自写遗嘱签署时间应为“年、月、日”的形式要求。但如果没有其他遗嘱,蔡靖宇写遗嘱时的遗嘱能力并不一定导致遗嘱无效。
综上,蔡靖宇的“郑重声明”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自拟遗嘱。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三要件”,还有“两个争议点”影响自写遗嘱的效力。
第一点: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吗?
对此,建议立遗嘱人一次性用笔书写,以保持笔迹的同一性和稳定性。
同时,相关人员要多收集遗嘱时间相近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比对检验材料,为十有八九的笔迹鉴定做好准备。相关人员还可以在档案馆、银行、医院、司法机关等处获取立遗嘱人留下的客观、中立的笔迹材料。
第二点:立遗嘱人是否有立遗嘱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也就是说,只需要证明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证明立遗嘱人具有遗嘱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需要在神志清醒、不受干扰、具备书写条件的情况下,写一份自拟的遗嘱。有条件的话,可以用完整的视频观看立遗嘱人自拟遗嘱的全过程。
立遗嘱人死亡后,如有争议,相关人只能通过取得立遗嘱人的相关病历、鉴定报告、司法文书等来确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将推定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具有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所写的符合形式要件的自拟遗嘱,将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自写遗嘱的格式和内容,则因人而异。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只要你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无语,不含糊。
以下是一份自拟遗嘱的简明范例。
遗嘱
立遗嘱人张三(化名),男,身份证号* * * * * * * * * * * *,现住乌市* *路100弄88号404室。为防止我死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在我头脑清醒、神志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立遗嘱人特立如下遗嘱。
1。* * *村106号801室的房屋归我儿子张小三所有。
2。人民币50万元存入XX银行账户,其中人民币30万元归我配偶李思,我儿子张小三和女儿张晓晓各得人民币10万元。
本遗嘱委托王武(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现住乌市小区1号602室,手机1378 * * * * * *)为执行人,其职权为: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效力,并进行监督。
这份遗嘱是我自己写的,一式两份,我一份,遗嘱执行人一份。
立遗嘱人
年X月X日签名
备注:以上自拟遗嘱的格式和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作者的任何法律意见。
*不建议以共同遗嘱的形式自行书写遗嘱。
另外,现实中,父母、夫妻或其他具有一定关系的遗嘱人往往会立共同遗嘱,即一人亲自书写,两人(或两人以上)亲自签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司法实践并没有完全排除共同遗嘱的效力。
但是,为了不节外生枝,也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您不要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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