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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由专门国家机关制作的未成年罪犯的客观记录。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和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有关的全部案卷和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未受刑事处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被起诉、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未成年人涉罪社会调查、教育调查、心理咨询、司法救助等工作记录,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予以封存。
第四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封存。
对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或者之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并罚,主要犯罪行为是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实施的,依法封存被判处或者决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第五条对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档案、资料封存时,未封存的成年人档案封面应当标注“包括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志,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于未分别处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所有案卷的封面标明“包括封存犯罪记录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在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办案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封存涉案犯罪记录;但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封存或者不启封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封存或者不启封。
第八条犯罪记录封存决策机关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向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说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或者就业时,免除其申报犯罪记录的义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二次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记录,不得逃避、隐瞒。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对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增加封存标识,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和重复使用。
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刑事裁判文书和封存犯罪记录通知书送达被告人,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协调各级相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整体封存。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向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和封存犯罪记录通知书,同时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封存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应当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刑事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封存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受理、审查和处理相关犯罪记录的封存和查询。
第十五条被封存无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查询的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后,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准予查询的,查询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查询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申请、审批材料、保密承诺书等。在归档的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依法不允许查询的,查询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允许查询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司法机关为了办案和开展预防再犯罪工作需要申请查询的,封存机关可以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和电子信息。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申请查询的,可以根据查询的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告知被查询对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所判处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许可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告知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相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不按规定使用被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规披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人员、适格成年人等。、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被封存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断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对违法泄露封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启封其犯罪记录:
(一)未成年时又犯新罪,新罪与数罪并罚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发现自己未成年时犯不作为罪,将不作为罪与封存记录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犯罪记录被查封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以前的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符合启封条件的案件,自启封条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负有封存犯罪记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职责的公职人员,不当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和信息的,应当受到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当公开涉案未成年人应当予以封存的信息,导致该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得不到平等待遇的,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封存,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的封存实行法律监督。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更正。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审查无误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措施和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附:1。无犯罪记录证明
2.保密承诺书
附件1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四部门制定发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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