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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赠与人并未说明其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A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它们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提出行使何种撤销权,人民法院都应当查明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
两者之间有三个区别:
第一,两者的法律基础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658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第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一)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的产权尚未转移。动产物权的转让实行交付,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转让实行登记。由于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征,在物权转让后,赠与人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
(3)赠与合同未经公证。
在上述条件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何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法定事由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
(一)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二)对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理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无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任何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以同时享有任何撤销权,但享有任何撤销权的赠与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第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即日起失去效力(但已部分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已履行的赠与合同也无效,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来源: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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