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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
适用于当期R&D费用税前扣除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除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R&D费用,扣除比例仍为75%。
二。政策内容
(一)对目前适用75% 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二)企业在享受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待遇时,第四季度的R&D费用可由企业自行按照全年实际发生的R&D费用数计算,或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数乘以其2022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R&D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三个操作过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建立独立、受托和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及R&D人员名单;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从事R&D活动的人员(包括外部人员)和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摊情况说明(包括工作使用记录和费用分摊计算的证据材料);
5.R&D集中项目R&D费用决算表、R&D集中项目成本分摊明细表、实际分摊收益比例;
6.“研发支出”补充科目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当作为资料保存备查;
8.R&D费用加抵扣折扣明细表(A107012,选择提前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申报表相关栏目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享受预缴的,申报预缴时可自行计算附加扣除额;通过手工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扣除:免税收入、扣除收入、加计扣除”明细栏中填报相关优惠项目的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以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项目名称,填写优惠金额。有关优惠项目名称和优惠金额的填报要求,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R&D费用加扣除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填写《R&D费用加扣除项目明细表》(A107012)。此表无需提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只需与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备查即可。
在年度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免税、收入扣除和R&D费用扣除明细表》(A107010)和《R&D费用扣除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
(4)R&D费用税前扣除和收取范围
1.人员人工成本。指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R&D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外来R&D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被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协议(合同)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R&D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属于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R&D人员股权激励费用。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和外部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中进行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得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指R&D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检测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一)经营租赁租入的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二)企业的R&D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者形成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相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在R&D费用中扣除。如果产品销售与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R&D费用中,则当年的R&D费用可以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金额的材料费用冲减。不足冲抵的,次年继续冲抵。
3.折旧费用。指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一)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扣除税前扣除的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一)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费用不予扣除。
(2)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扣除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指与新产品设计开发、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开发临床试验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有关的各种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检索、分析、鉴定、评估验收费、申请费、注册费、知识产权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该等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扣除的R&D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进行多项R&D活动的,应当统一计算所有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在R&D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扣除。如果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R&D活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在R&D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
委托企业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R&D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R&D费用,并按规定计算扣除;委托境外R&D活动(不含境外个人)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R&D支出不超过境内合格R&D支出的三分之二,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计算并扣除各自实际承担的R&D费用。
(三)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R&D费用的分配方式,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R&D费用。
(四)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采取直接抵扣R&D费用的方法,在税务处理上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抵扣余额计算扣除额。
(五)企业取得R&D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验品等专项收入时,应当在计算确认收入时,将专项收入从已收取的R&D费用中扣除。如果扣除不足,额外的R&D费用应计算为零。
(6)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间与会计处理一致。
(7)失败的R&D活动发生的R&D费用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八)企业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归集各项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追加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R&D项目分别归集可抵扣的R&D费用。
4.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扣除R&D费用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和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1)《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目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个相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煤矿企业,我们过去享受75%的R&D费用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加大了R&D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新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允许此前税前扣除75%的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综上,贵公司之前的R&D费用扣除了75%。根据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R&D费用可100%扣除。
(二)其他企业R&D费用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哪些纳税人是主要受益者?
答:本次新政策优惠的受益者为除以下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一是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R&D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制造企业;第三,R&D费用加扣除的比例增加到100%。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R&D费用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我公司以前享受加计扣除75%的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R&D费用加减比例提升至100%。怎样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答:对贵公司发生的R&D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于2022年第四季度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前三季度R&D费用100万,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R&D费用50万。每年扣多少钱?
答:根据政策,贵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R&D费用实行75%加扣,第四季度发生的实行100%加扣。因此,贵公司2022年的年扣除额= 100×75%+50×100% = 125万元。
(5)请问,如何计算第四季度的R&D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会计负担,方便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R&D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用全年实际R&D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数与2022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值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本公司为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年12月。2022年,共发生R&D费用400万元。如果用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的R&D费用,那么第四季度可以扣除100%的R&D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中规定的比例法,是指以全年实际发生的R&D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以后的营业月数与2022年实际营业月数的比例计算。贵公司2022年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2年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根据比例法公式,贵公司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按100%扣除= 400×(3/12)= 100万元。
(七)我公司为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年5月10日开始运营。2022年,共发生R&D费用400万元。我们计划用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的R&D费用。第四季度可以100%扣除的R&D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中规定的比例法,是指以全年实际发生的R&D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以后的营业月数与2022年实际营业月数的比例计算。贵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2年的营业月从5月开始。全年营业月总数为8个月,第四季度营业月数为3个月。那么,贵公司第四季度的R&D费用可以扣除100% = 400×(3/8)= 150万元。
我们公司是一家矿山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R&D费用可以100%抵扣吗?
答:对于其他单位委托企业发生的R&D费用,按规定第四季度也可适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而言,企业委托境内外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R&D费用,按照100%的比例计算扣除;委托境外R&D活动(不含境外个人)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R&D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R&D费用三分之二的委托境外R&D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100%计算扣除。
(九)我公司为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均发生了R&D费用。我们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加计扣除R&D费用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在10月(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享受当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R&D费用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内不选择享受加计扣除R&D费用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贵公司,对于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R&D费用,贵公司可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份(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或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R&D费用,可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如果我们想在第四季度享受100%扣除R&D费用的政策,我们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R&D费用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现行政策法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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