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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坚持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着力提高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的系统集成性、协同性和效率性,全面规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行程序、管理监督等 这对推动认可机构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推动新时代认可监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和配合派驻机构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各级纪委监察局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实施《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规则全文如下。
派驻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派驻机构工作要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敢于斗争,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协调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派”的权威性和存在感。
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构的组成部分,与派驻单位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要加强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派驻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认可机构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职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善于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
(四)坚守职责岗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五)坚持监督统筹协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派驻机构要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方式转变和作风转变,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管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管全覆盖实效,推动派驻监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监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所辖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按规定向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出监察组织,派出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兼顾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任务,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交流任职、轮岗。
第八条注册机构的领导机构是机构会议。该小组将由认证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会议将研究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构的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根据权限讨论或决定党纪政纪处分。
派驻机构应完善小组会议、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分工。
第三章领导体制
第十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委监察局派驻监督情况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常驻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派驻机构的工作,积极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派驻机构受派出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对派出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汇报。分管派出机构的领导要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与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察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
(一)指导和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检查派驻机构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三)监督处理本机构交办的重要案件和事项;
(四)处理注册机构请求支持和协调的重要事项;
(5)向派驻机构通报一般问题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由上级党委管理的人员;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与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以下监管工作:
(一)开展专项巡视,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地单位政治生态,开展针对性监督;
(3)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发现和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寻租、离任后违规任职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政风险。,并向驻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或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和配合同级党委巡视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整改;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共同开展的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导办理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相关部门指导、协调派出机构配合地方纪委监委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推动相关制度和领域突出问题的解决;
(二)配合采取监督、检查和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派驻本单位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构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和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
(5)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派出机构合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相关问题开展专项督查;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和调查;
(三)配合案件审理、复议和复审;
(四)对派出机构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或联合检查;
(5)联合研究和培训;
(6)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和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各级纪检机构在单位的工作,推动各级落实监督责任。下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主要由纪检监察组组长负责,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情况要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主要由上级单位领导的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的纪委监委应当按照规定审理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并定期向派出机关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在派出机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派驻机构。
机关纪委监察局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纪委的纪律检查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组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应当协助派出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派驻机构的工作指导。,形成监督的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派驻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处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同级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以监督为基本职责,根据派驻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对党忠诚,实现党的性质和宗旨;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实践“两个维护”的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单位中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3)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本单位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推动派驻单位党组(党委)全面开展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加强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参与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步核实、审查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派驻机构负责审查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下列案件:
(一)本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必要时,派驻机构可以对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进行审查。
根据派出机构的授权,派驻机构依法对派驻单位被监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下列投诉或复审申请:
(a)党组织和党员对认可机构作出的决定的申诉;
(二)监督对象对派驻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被投诉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投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对于驻在单位立案调查后提出的申诉或者案件复查申请,驻在单位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处理。
第五章履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和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1)参加会议。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级党组织决定和班子成员意见态度等情况,按照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向派出机构报告。
(二)谈话。与党员、干部和群众谈心,听取被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3)听报告。听取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汇报。发现责任不到位的,提醒纠正。
(4)获取信息。按规定查阅、复制常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5)沟通。加强与党委、党委办公室以及组织人事、巡视、法规、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并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
(6)分析判断。分析信访、廉政等。,并就典型和普遍性问题向驻地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整性检查。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格回复党风廉政意见。
(8)实地调查。开展现场调查和现场核查,准确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开展日常监管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应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
派驻机构要经常分析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每年向派出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与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政风险等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派驻机构为常驻单位开展内部检查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理内部巡视移交的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内部巡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和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和适当了解,采取谈话询问、初步核实、暂时封存以供调查、解决等措施。待处理。对线索的处理建议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理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报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派驻机构经初步核实,需要立案审查和调查的,应当报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副职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立案的,报派出机关批准。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报派出机构决定。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构同意,立案后可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派驻机构按规定申请批准后,可以根据规章制度采取谈话、询问、质询、扣留、询问、冻结、搜查、移送、查封、扣押(暂扣、查封)、检查、鉴定等措施。依法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实施的措施,应当报该机关批准,并以该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监督审查调查措施,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调查结束后,派驻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并将拟作出的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建议告知派驻机构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违法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罚的,驻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与派驻机构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构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派驻机构发现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问责调查,查出失职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进行改组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领导干部被采取纪律措施追究责任的,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派出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和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的落实。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派驻机构要坚持用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政治理解和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提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培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勇于善战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派出机构应当严把派出机构干部准入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构和派出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出机构干部参加派出机构工作并开展培训。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和廉洁情况说明。根据驻在单位的特点,对驻在机构履行职责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在考核中,要听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质询、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开展。
第四十九条派驻机构要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严格标准,勇于向内刀刃,牢固树立监管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有效防控“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构同级党委的巡视监督和派出机构的管理监督,对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收集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定期检查,认真核查有关检举,并按照规定将处置情况报告派出机构干部监督部门。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小组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派驻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畅通反映意见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不断完善制度和工作。
第五十条派驻机构干部泄密、迟报或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审批权限是指最低一级审批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上级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派驻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员(巡视员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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