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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精选12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礼貌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资料。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资料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资料充分发表意见提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提议方案。讨论经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资料、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够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提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未获经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提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能够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礼貌人,争创礼貌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供给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团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贴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进取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理解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理解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团体讨论决定,对不贴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理解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团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景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团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理解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见和提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年XX月XX日经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每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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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的事件;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2名,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委其他干部和村民代表担任;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四)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集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
第八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帮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划生育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划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 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应当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 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
第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经20xx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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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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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礼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进取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当自觉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构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构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能够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景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提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进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解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理解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构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
第三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理解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团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能够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本村团体经济属本村社员团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张榜公布,理解村民监督。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贴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当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采取签订职责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能够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景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搞好环境卫生整治。
实行村民自治权利,搞好门前包干。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职责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景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景,协助开展对村团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景,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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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和谐礼貌
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村内秩序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xx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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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带领群众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全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村民,本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自治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组成,是本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并负责报告工作。会前应作好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安排,全体村民过半数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可以开会。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分片召开。
第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年度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四)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村委会干部落实、执行计划情况;
(七)改变和撤销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条 全体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小组推选2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随时召开。
第三节 村委会
第十二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乡人民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行政的、经济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制定、监督、检查村规民约执行情况;
(五)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周末的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计划和远景规划,集体领导,分片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年终实行考核制度;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干部工,补贴报酬;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生活、计划生育、调整产业结构等有关村民关心热点难点的重大问题。公开形式:利用公开栏、发明白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公开。
村委会开展工作情况,受党支部的领导,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主任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村民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治观念,减少诉讼;
(二)调解民事纠纷,争取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三)及时向政府或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和反映调解、宣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治安工作的法规和条例,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提高村民法治观念;
(二)发动和依靠村民制定治安公约,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失足青年要进行帮助和教育。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最基层群众组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我村各项工作任务的落脚点。是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村民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带头科技兴农,勤劳致富,搞好村容组貌;
(四)按村委会的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组实际组织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协助村委会调解村民之间、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意见,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户口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参加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本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动作坚决斗争;
(四)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活动;
(五)实行科技兴农,勤劳致富;
(六)村委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义务投劳用工。
第六节 村干部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重民意、执行决议;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在各项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好;
(三)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组织工作能力较强,威信较高;
(四)大胆改革,勇于开拓,胸怀大志,积极肯干,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五)组织群众,发展经济,带头致富,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村委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统一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计法规,结合本村实际,设置账簿,健全科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齐全,随时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及有关部门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开支由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至少每半年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必要时随时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移交手续,做到人走财清。
第二节 水、林木、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护现有水资源,严禁破坏水资源和水利设施,每个村民都有投劳兴修山塘、水库、沟渠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本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承包者有权维护,享受承包利益。每个村民都有义务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放火烧山、坡度在25度以上的要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加强土地管理,不许乱占土地修建房屋、道路等,确须占用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用。
第三节 大力发展村办企业
第三十一条 发展集体经济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共同富裕,增加村民收入减轻村民负担的.有效途径。
第三十二条 发展集体经济,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资源,选准突破口,在搞好农业的基础上,稳步发展,逐步壮大。
第三十三条 在创办和发展村办企业中,除搞好多种经营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外,积极鼓励引资、集资。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村办企业管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的知名度,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佳目的。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五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一心一意发展商品经济。
第三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偷盗、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毒品,严禁乱砍滥伐国家和他人的林木,侵占和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偷电。
第三十九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第四十条 及时办理死亡、出生、迁进、迁出户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一般民事纠纷不出组,重大民事纠纷不出村。
(二)对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对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检讨外,酌情罚款。
(四)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失俭办,反对铺张浪费。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条件成熟,成立红白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 注意家庭、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村民认真学习和执行《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六条 结婚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涩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和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发生。
第四十七条 管教和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尊敬老人,加强学习,造就良好的思想道德风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努力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本章程的实施,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新丰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七)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八)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九)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一)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村委会及村干部
第一节村委会
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新丰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丰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二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四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五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计划生育
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安海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安海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八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奖惩处理
第五十九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
(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觉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区、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 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账。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1至3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四是村民意见征询与反馈情况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xxxx年xx月xx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总支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评议村委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七)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九)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十)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一)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产生;
(十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五)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
第六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布。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计生、林业防护等下属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三)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
(四)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开展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村委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五)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情况;
(六)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七)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八)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九)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十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十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四)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五)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十六)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情况;
(十九)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公开的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民主议事原则,给集体造成的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节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三人组成,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五年。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小组长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撤换要求。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和执行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节村民
第十七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必须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村风民俗
第十九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村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第二十一条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葬。
第二十二条反对封建迷信,反对歪理邪说,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二十三条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保意识,搞好村内卫生,保持村容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倒垃圾。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倒入河道沟渠污染水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
第二十四条尊师重教,科教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五条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六条维护社会公德,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如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严禁打架斗殴、恃强凌弱。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二十八条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和管理。
第三节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河矣江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村奖励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三十二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
(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考入985、211院校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七条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八条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四十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的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节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本村的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四十三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公私财物,严禁赌博,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调戏妇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四条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四十五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燃易暴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桔杆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六节外来人口管理
第五十条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向有关部门报备,方可出租。
第五十一条在本村租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十二条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应急、民政等部门做好救灾救助、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觉接受喜洲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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