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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税务报微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截至2022年8月底,注册市场主体1.63亿户,比2012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1亿多户,年均增长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到1.09亿户,达到历史新水平。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半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题]
个体工商实体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管收藏方式如何,都可以享受。
2.提前缴税就可以享受了。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税收减免:
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1-50%)。
4.减免税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栏号内填写,并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题]
个体工商实体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征税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享受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限额征收和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题]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按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数征收、退还增值税的办法。
每个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县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有按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残疾人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含5人)。
2.与每名被依法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都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纳税人所在区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个体工商户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阶段性政策
[享受主题]
1.困难行业的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五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业、纸及纸制品业、印刷及录音媒体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及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航运、航空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及录音制品业等。上述行业中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工的单位,按照企业办法缓缴。
2.疫情严重地区所有以单位投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1年。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2.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执行以当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提高技能和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分阶段实施贫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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