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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英国最高法院对曼彻斯特建筑学会诉均富英国LLP [2021] UKC20和汗诉梅多斯[2021] UKC21两起涉及专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者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会计方法给出错误建议的错误,后者是医生对患者的体检结果给出错误解释的错误。英国最高法院同样由7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这些案件,并通过对两个案件的判决,重构了英国法中侵权责任的分析框架,理清了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侵权损害赔偿与侵权人注意义务范围的关系。
一.案件背景
(1)曼彻斯特建筑协会诉英国均富LLP案
英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有一个很有特色的机构,叫建筑协会。其业务类似于银行,是英国房地产市场接收个人流动资产的主要贷款机构和储蓄机构。本案原告是小楼互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997年至2012年,该协会账目由本案被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审计。2006年至2012年期间,智疏忽并错误地建议该协会以一种称为“对冲会计法”的方法编制账目,声称以这种方法编制的账目能够真实合理地反映该协会的财务状况。根据提案,该协会签署了长期利率互换合约,以对冲该协会的生活抵押贷款业务的借贷成本。然而,错误方法编制的账目掩盖了协会资本状况的波动以及互换的负值与互换应对冲的抵押价值之间的严重不匹配。意识到2013年的错误,该协会不得不重新编制其账目。新账目显示,协会资产大幅减少,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该协会采取补救措施,提前终止了长期利率互换合同,损失超过3200万英镑。最高法院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童童在多大程度上应对协会的损失负责?
㈡汗诉梅多斯案
2006年,M去找K医生,看她是不是血友病(一种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基因携带者。K对M做了一个检测,结果显示M并没有血友病,但是K错误的告诉M,M并不是血友病基因的携带者。2010年,M怀孕生下儿子A,出生后不久,A被确诊为血友病。随后的基因检测证实M携带血友病基因。如果M知道自己是基因携带者,怀孕的时候就会被检测。检测结果会显示胎儿受血友病影响,她会选择终止妊娠,A不会出生。
k承认了自己的过错,愿意赔偿M与A的血友病相关的费用。然而,A在出生后不久就被诊断为自闭症(任何怀孕都有使出生后的孩子患上自闭症的风险;自闭症不是由血友病引起的;a患有血友病不会增加自闭症的可能性)。m主张K应承担与A的血友病和自闭症相关的所有费用,并获得了高院的诉讼请求。然而,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认为K只负责与A的血友病有关的费用。英国最高法院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K是只负责与A的血友病相关的费用(约140万英镑),还是负责与A出生后所患两种疾病相关的全部费用(约900万英镑)。
二、分析框架
(1)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
在Khan V Meadows [2021] UKC21案的判决中(第28段),英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5-2)认为,应依次回答以下六个问题,以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侵权,如果构成,行为人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可诉性问题,即原告的损害是否可诉?
二是义务范围问题,即法律赋予被告的注意义务是为了保护原告免受任何伤害的风险?
第三,违约问题,即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四,事实因果关系问题,即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由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
第五,义务关系问题,即原告就伤害的特定部分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上述第二个问题中被告的注意义务之间是否有足够的联系?
第六,法律责任问题,即原告就其所受损害的特定部位所请求的损害赔偿是否相差太远,或因损害原因不同(如干预),或原告未履行减损义务,或原告存在过失等。,不能赔偿?
应遵循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在金钱可以赔偿的范围内,将原告置于被告无过错的法律地位。依次分析以上六个问题,有助于根据这一原则处理原告的赔偿请求。
下面将讨论六个问题。
1.诉讼的问题。
既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在原告不能证明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自然不能成立。例如,上议院在Roth well v Chemical & amp In the case of isolation Co Ltd[2007]UKHL 39一案中裁定,尽管本案中原告的肺部有胸膜斑块,但原告并未患病,预期寿命并未缩短,对其他石棉相关疾病的易感性并未增加。因此,他们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在随后的几个案例中,上议院也裁定未来损害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焦虑不构成可诉损害。
2.义务的范围。
英国侵权法的既定规则已经明确,法院应当考虑被告注意义务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被告对超出其注意义务范围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法院案件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有保护原告免受何种损害的注意义务?例如,在Caparo Industries PLC诉Dickman [1990] 2 AC 605一案中,法院裁定,虽然公司会计账目的审计师在某些方面应当照顾公司的股东,但违反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审计师应当对股东基于经审计的账目做出的投资决策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在专家过失建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查明以下问题:专家的注意义务是为了防止原告承担何种风险,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是否是风险实现的结果。
3.违规问题
在界定了被告的义务范围后,法院需要查明被告在履行义务时是否有过错,如何有过错。
4.事实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在过失侵权案件中,应分别判断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并在第六步中分析后者,即解决法律责任问题。侵权法权威教材都认为,过失侵权事实的因果关系采用“但是为”的判断标准,即如果被告没有过失,原告的损害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认为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但是,当过失侵权人不止一个,损失原因不止一个时,“如果不是”的适用有明显缺陷。
5.义务相关的问题。
当损害完全在被告注意义务范围之外时,就不必单独考虑义务相关性的问题。法院可以通过上面第二步对义务范围的分析来做出判决。
在许多情况下,毫无疑问,被告的注意义务和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比如汽车司机在斑马线上不小心撞到行人,司机当然有保护行人免受人身伤害的注意义务。因此,对行人的人身伤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收入损失等),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如果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法院无疑会判决患者有权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此外,法院在需要判断损失程度时,还会考虑义务相关性的问题。在SAAMCO案中,一家银行雇用了一名房地产估价师,在向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之前对将要开发的房地产进行估价。评估师违反了注意义务,严重高估了房地产价格,并向银行提供了错误的建议。评估师的意见对银行判断是否放贷、放贷多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的判断也会基于其他商业考虑,例如,银行自己对上涨的房地产市场的评估,银行贷款的成本,银行可以收取的利息等等。法院认为,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不当造成的损失,鉴定人不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要判断银行遭受的哪些损失在鉴定人的义务范围内。对此,法院采取的方法回答了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如果被告鉴定人提供的信息是正确的,原告银行会遭受什么样的损失?(SAAMCOCounterfactual Test)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要回答的问题不是,如果被告提供的信息是正确的,原告是否会有不同的行为。最终,通过回答假设性问题,法院判决评估师只对银行贷款担保不足造成的损失负责,不对房地产市场下滑造成的额外损失负责。
6.法律责任。
法律不要求被告对其过失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所有损害负责。法律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过滤器”来限制被告的责任。这些过滤机制包括:
损害的间接性。远的问题关心的是最终的损害是否可以预见,或者损害的类型是否属于可预见性质的事故可能造成的类型。
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是指原告的行为或第三人的行为或对自然事件的干预,切断了被告的过失作为或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成为造成损失的有效原因。
与原告(共同过失)。
原告通过减值行为获得的利益或原告通过履行减值义务本可避免的损失。
原告自愿承担风险
(2)少数人对伯罗斯勋爵的意见
两案合议庭成员Burrows勋爵在Khan v . Meadows[2021]UKSC 21一案中认为,法院的多数意见将对过失损害赔偿的分析分解为上述六个问题,特别是创立了义务关系这一术语,这太新颖,没有必要。他提出了一个更传统的分析框架,由七个问题组成(判决书第79段):
第一,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
第二,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违规问题,或关注标准问题)
第三,违反义务是否实际造成损害?(事实因果问题)
第四,损害和违背义务的关系远吗?(损失偏远)
第五,违反义务是否会导致法律损害?(法律因果问题,还是干预原因问题)
第六,损害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范围?(义务范围)
第七,被告是否有其他抗辩理由?(答辩题)
注意义务控制着过失侵权的边界;法律因果关系关注的是原告或第三人或自然事件的介入是否切断了因果关系,使被告违反注意义务不再是损害的有效原因。在SAAMCO案中确立的规则涉及义务的范围。过失、自负风险、非法防卫、限制都属于防卫的问题分析。上述四到六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它们都与违反义务实际造成的损害的限制有关。
三。法律的适用
(1)曼彻斯特建筑协会诉英国均富LLP案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协会的注意义务的范围。最高法院认为,童童提出专业意见的目的是确定协会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能否使用能够反映协会真实财务状况的对冲账户,以落实协会拟实施的终身抵押贷款业务模式。对同一个故障给出“是”的建议。很明显,它的建议会得到协会的信任。由此,协会按照业务模式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意识到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备账时中断互换交易,出现亏损,使协会面临本应通过套期会计避免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情况。同样的疏忽建议使协会未能理解和评估风险,其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本案与涉及审计意见对公司分红影响的案件类似:审计师疏忽地认为公司资本充足,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提案的目的,协会遭受的损失属于协议注意义务的范围。然而,最高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一方面,同样的疏忽建议是造成损失的有效原因;另一方面,协会应用业务模式过于激进,造成了抵押与互换的错配,风险无法对冲,构成过失。掉期交易中断造成的损失,协会承担50%。
㈡汗诉梅多斯案
根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分析框架,这六个问题可以逐一回答如下:
首先,抚养和照顾患病儿童的费用在性质上显然是可诉的。
其次,M并不是为了找出关于怀孕的一般风险而寻求医疗服务或医学建议,而是有特定的目的,那就是为了找出自己是否是血友病基因携带者。医生K有向M提供相关和准确信息的合理注意义务。k的医疗服务和一个特定的风险有关,就是M生下血友病孩子的风险。
第三,K违反了注意义务,她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一点。
第四,由于K的过错,M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K的过错与孩子a的出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这与K的义务范围无关。
第五,弄清K的义务范围,可以直接回答义务相关性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要求K照顾M怀孕时可能发生的无关风险。因此,K只应承担与血友病A相关的费用..萨安可案例中假设性问题的答案也可以用来检验上述分析是否正确,即如果K的暗示是正确的,M不是血友病基因的携带者,A出生后也会患自闭症。在这种情况下,K显然不必承担与A的自闭症相关的费用。
第六,考虑到K提供医疗服务的性质和目的,K应对M生下血友病儿童的可预见后果负责,特别是抚养和照顾血友病儿童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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