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丠来源:健康中国微信
1.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是谁?分配的基础和作用是什么?
1.依据和对象: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从事家庭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国正式开放。
2.作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和自然状况。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的推广使用,其管理日益完善,承载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多,应用领域也越来越广泛。目前已成为申报户籍国籍、新生儿获得社保、接受医疗服务、申请幼儿园入园、申请海外移民留学等事项的依据和凭证之一。
3.监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监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制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就公共服务而言,通过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可以进行出生登记,从而获得各种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这项公共服务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就公共管理而言,完善的生育证管理制度是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享信息之一,与打击拐卖婴儿、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它将伴随每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出生的人一生,记录出生时的健康状况、父母信息和出生地。它不仅是个人的宝贵档案,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资源。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意义重大。
2.出生医学证明为什么要修改?出生证明有哪些版本?
到目前为止,医学出生证明共有六个版本,内容不断丰富,防伪性能不断增强。前四版的修改是为了完善版面内容,增强防伪能力。第五版改为A4纸,竖排,便于电脑打印签发,促进了全国打印签发代替手写签发,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全国联网奠定了基础。第六版是因为国家机构改革,国家卫生计生委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字样,需要根据部委名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行修改。第一版:1996年1月1日投入使用(3月1日,偏远地区)。内芯印有特殊图案水印纸,水印图案为齿轮标志。在紫外灯照射下,显示“中国妇幼保健”的圆形标志,二级页面上没有打印与首页一致的“出生编号”编号。
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重新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首次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卫生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
医疗机构内生育的首次签发,由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出具登记表,根据《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工作。如果证人不是新生儿的母亲,还应提供新生儿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医疗机构外的首次出生证明由新生儿拟进行出生登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出具机构应当出具新生儿父母和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书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原件。
更换:是指因当事人或发证机关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户籍管理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无法进行出生登记,或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需要原发证机关变更新生儿姓名。换证工作由原发证机构办理,并审核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延期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新生儿父母和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还必须审核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补办:是指为出生医学证明因丢失或被盗而丢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由原发证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需要审核补办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及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原始发放记录,再根据原始证件信息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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