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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裴剑茹每经编辑:孙蕾
停牌一年半后,华晨中国(HK01114,股价2.35港元,市值118.56亿港元)终于迎来复牌。
10月5日上午9点,华晨中国正式复牌,但上市首日股价暴跌63%,收于2.70港元/股。次日(10月6日),华晨中国股价继续下跌,当日跌幅达16.3%,收于2.26港元/股;10月7日,华晨中国股价高开低走,一度下跌9%,但随后上涨。截至当日收盘,股价报2.35港元/股,涨幅3.98%。截至10月7日收盘,华晨中国复牌第三天股价已下跌近七成至67.8%,市值缩水249.74亿港元(复牌前为368.30亿港元)。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日,汇添富基金(即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基金估值调整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持有其证券投资基金。停牌前,华晨中国股价为7.30港元/股。这意味着华晨中国的估值下调了40%。
据全联汽车经销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曹鹤介绍,华晨中国复牌后股价持续低迷主要是受母公司华晨集团(即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组的影响。“华晨(集团)重组尚未完成,对子公司影响很大。之后华晨中国的股价可能不会有太大改善。”曹赫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
今年上半年营收下滑63.46%。
公开资料显示,华晨中国于1992年注册成立,股票在港交所交易。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晨集团是华晨中国的控股股东,持有42.32%的股权。随后,华晨集团向辽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出售11.89%股权,向全资子公司辽宁新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新锐)出售30.43%股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晨集团和辽宁新锐为华晨中国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0.43%。
根据华晨中国的公告和HKEx复牌指引,华晨中国于2021年4月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罗审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审美)进行独立调查,并分别于2021年11月和2022年8月发布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以来,华晨集团高级管理层绕过上市董事会,直接授意华晨中国6家子公司进行越权担保和存款质押担保,导致华晨中国与华晨集团及外部企业之间高达526亿元的不实财务往来。受此违规操作影响,华晨中国预计亏损82.5亿元。
同时,为满足复牌要求,华晨中国连续重新发布了2020年年报、2021年中报和2021年年报。财报显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华晨中国营收分别为31.23亿元、21.42亿元和5.58亿元,同比下降19.12%、31.42%和63.46%。
其中,今年上半年,华晨中国净利润为8.3亿元。作为“盈利牛”,华晨宝马为其净利润贡献了约23.8亿元,但相比去年的81.4亿元下降了近七成。这意味着,扣除华晨宝马的利润贡献,华晨中国今年上半年的亏损约为15.5亿元。
华晨中国上半年业绩大幅下滑的背后,一方面是华晨雷诺进入重组程序,华晨中国失去对华晨雷诺的控制权,华晨雷诺财务报表不再全面入账;另一方面,自今年2月11日起,华晨集团持有华晨宝马的股份由50%变更为25%。
华晨复牌后,大和证券将评级由“待售”上调至“持有”,但目标价由每股4.9港元降至每股2.8港元;中银国际将华晨中国由“持有”下调至“卖出”,目标价由每股8港元下调至每股4.5港元,相当于明年预测综合市盈率的3倍。
中银国际研究报告认为,对于华晨集团而言,虽然承认宝马合资公司的基本面和竞争力优于中国其他大多数合资公司,但仍有一些因素可能阻止这只股票的交易价格高于其直接同行。比如华晨宝马的利润和利润率可能在2021年已经见顶,未来几年面临下行压力。市场对华晨中国公司治理的关注可能会削弱许多投资者对其管理层和前景的信心。
华晨集团的重组还没有到最后阶段。
华晨的低股价折射出华晨集团的尴尬处境,华晨集团已进入重组程序近两年。
今年7月20日,多次提交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延期,但仍未获通过。
据悉,截至2022年6月1日,共有6029名债权人向华晨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577.18亿元;此外,还有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入账),共计132.94亿元;以及无需申报的员工债权,共计7.86亿元。三者合计717.98亿元。
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性兼并重组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三次债权人会议”)设立税务债权人小组、财产担保债权人小组和普通债权人小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设立另一个出资人小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一般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4052票,占出席会议普通债权人票数的91.61%,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票数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约为165.18亿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33.29%,但不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第三届债委会通过。
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的管理人表示,为保护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管理人将监督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依法与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有最新消息发布。
国家商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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