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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
(试用)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申请、变更、更换和注销。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取得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质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质证书。
第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变更、补发、注销《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首次申请资格证书时,个人信息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按变更处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身份信息、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时,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经营单位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演出经纪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提交挂失声明,并在挂失声明公示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证书。损失声明应说明证书的类型、履约经纪人的姓名、证书编号等。
第十条申请人证书使用损坏,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新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注销;
(二)演出经纪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申请注销资格证书,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其他应当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经核实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申请人资格证书申请、变更、更换、注销,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或者故意损毁。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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