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_盗伐和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_盗伐和滥伐林木立案标准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红网新闻11月4日讯(记者肖)因贪财,长沙县男子辉在未办理砍伐树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砍伐邻村集体树木,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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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新闻11月4日讯(记者肖)因贪财,长沙县男子辉在未办理砍伐树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砍伐邻村集体树木,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2022年11月3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由刑事审判庭庭长周昌友担任审判长,两名法官和四名来自不同行业的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据悉,2021年12月,被告人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树木所在村同意的情况下,将长沙县黄花镇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树木砍伐,并使用电锯、拖拉机出售牟利。经鉴定,非法砍伐的树种为外来松树,共计116株,蓄积14.490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辉赔偿村民小组2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辉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辉等人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和补种树木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长沙县法院判处被告人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339.14元,并根据长沙县林业调查规划队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补种树木。

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他会根据判决积极植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因盗伐林木被指控犯罪的刑事案件,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是长沙县法院以实际行动保护绿水青山的体现。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增强了公众对森林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了公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宣传和普及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此案当庭宣判,向公众展示了非法采伐的严重后果,警示和告诫公众不要因一时贪念而违法犯罪,以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付出惨重代价。

来源:红网

作者: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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