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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专业人士经常可以在一些新闻中看到刑法方面的信息。这些消息很可能是法院对一些小偷、人贩子等犯人的处决。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也会偶有发生。比如很多时候人贩子可以说是全国人民统一谴责的对象。因为人贩子往往会让被拐者及其家人陷入无法自拔的魔掌。
每次有一些人贩子绑架儿童的新闻,网友都义正言辞地说“希望国家改变刑法规定,对人贩子执行死刑。”但是,死刑在中国确实存在,只是不能随便用在一个人身上。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被判死刑的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并不会立即“判刑”,而是会被赋予“死缓”条件,即我们经常能看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什么意思?2年后会实施吗?也许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其实不是的。相反,两年后犯人的惩罚会改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在这两年的时间里,会有一个特殊的人时刻关注这个人的行为和思想。如果他没有再犯任何故意犯罪,本应执行的“死刑”将改为“无期徒刑”。如果在两年之内,罪犯不仅没有再犯,而且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本该执行的死刑就变成了25年有期徒刑。
如果罪犯在这两年内再次犯下严重故意犯罪,死刑是必然的。所以大家不知道的是,一个人虽然当时被判了死刑,但是两年后很有可能变成有期徒刑,同时在有期徒刑年限内有可能再次立功,缩短刑期。那么“死刑缓期执行”其实自古就有。古代有两种说法:“做决定”和“等待”。“作出决定”自然是指立即执行死刑,而“在狱中等候”则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死缓”。
“狱中候审”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种是古人认为行刑时间要随季节变化。因为秋冬季的寒冷意味着寒冷和寒冷,也是“秋后自讨苦吃”的说法。那么还有一个原因。自然是给犯人一个机会。但不管是“立即决定”还是“候审”,一个人都能被判死刑,说明他的罪行真的很严重。为了自己的前途,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社会的安康,应该时刻用道德伦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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