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讯享网,大家多多关注。
一直以来,法律人都站在热点事件的风口浪尖,以冷静缜密的思维站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之外,讲法理,讲人情。
每当有法律圈的从业者“对抗法律”的时候,同一个法律人就会手里拿着瓜子,在众人面前坐冷板凳,比如之前律所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开庭审理“ICOURT”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其他两方当事人为原告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iCourt Faxiu的经营主体)及第三人邱志淼。
ICourt使“ICOURT”商标无效?
2013年9月25日,案外人万发通公司在45种法律服务相关项目上首次申请注册icourt商标,并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2015年3月13日,原告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为万发通创始人胡庆平。这45种icourt商标立即转移到原告名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第20752175号icourt商标,指定服务包括教育、培训等类别。本案第三人邱志淼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
2019年2月20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同年年底,第三人向原告发送了《关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律师函》。
2020年1月,原告就该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称该争议商标构成了对原告已经预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icourt商标的抢注,构成了欺骗注册等。,并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提交了《icourt商标专项审核报告》、《全国地图搜索报告》、《icourt微信在微信官方账号的关注人数公证书》、《官网多个省市律协网页信息》、《第三人是商标法领域专业人士且最先知晓原告“icourt”商标的证据》。第三个人没有回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商标“icourt”的使用对我国相关公众产生了一定影响。原告主张第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证据不足,据此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
1.原告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网络媒体报道、全国地图搜索报告以及官网中多个省市律协关于联合举办icourt培训的通知,足以证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的商标“icourt”在法律培训行业已经具有知名度,完全能够满足“首次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32项标准。
2.第三人是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撰写过多篇商标法专业文章,包括博士论文《现代商标法的历史基础》,是商标法专业人士。
3.2016年7月7日,商标申请日前夕,第三人参加某网上沙龙活动并发言。在这次网络活动中,其他参与者在发言中明确提到了原告的“icourt”。沙龙活动举办后不到半个月,即2016年7月20日,第三人在成都注册了“成华区邱志淼贸易部”,取得了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2016年7月25日,第三人提交了“icourt”的商标申请,指定服务与原告实际使用的培训服务一致。第三人事先知道原告“icourt”的商标。
4.第三人事先知道原告“icourt”的商标,作为商标法专业人员,比普通人更具有主观恶意。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当降低原告预先使用商标知名度的要求标准。在此基础上,原告提交的在先知名度证据更能满足“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标准。然而,被诉裁决不仅没有提及第三人的恶意,反而对原告提交的事先众所周知的证据提出了不合理的高标准,遗漏了重大事实,适用了错误的法律。
被告回答:
诉讼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作出的程序合法。
第三人当庭陈述: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商标“icourt”在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icourt”不是原告发起的。原告使用“icourt”商标之前,在国外是作为商标使用的。
3.第三人事先并不知道原告“icourt”的商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
4.第三人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知乎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大量使用了争议商标。原告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与事实不符。
5.第三人是著作权领域的学者,从事娱乐法的研究和教育,与原告的商业活动无关,不需要借用原告的商标知名度。
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ICOURT”旷日持久的商标战[br/]
刚刚开庭的41级“ICOURT”商标无效案,只是ICOURT商标纠纷的一个缩影。
在中国商标网上搜索“ICOURT”可以发现,目前“ICOURT”商标的申请有46件,其中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即iCourt有42件申请,另外4件由第三人邱志淼申请。
邱志淼持有的四个商标均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分布于第9、16、35、41类,指定商品/服务为:
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图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CD(音频和视频);教学投射灯;视听教学仪器;灭火设备;电子防盗装置;幻灯片(摄影)
16类:书写工具;文件夹(文具);海报;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海报;报纸;教材(乐器除外);使用教学模型标本;
第41类: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并安排和组织培训课程;并安排和组织学术研讨会;借书的图书馆;电视娱乐节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视频录制(非下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35类: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出于零售目的在传播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营销;人员招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开具账单和对账单;寻找赞助;
(旁白:出价不多,但有人想要)
四个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而iCourt的42个商标申请中,有部分未被核准注册或无效。
由于第三人邱志淼的四个商标的存在,iCourt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或者服务商标的难度很大。
一审、二审的4个案件、8份文件,均被原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理由是其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ICOURT”申请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41类“iCourt”商标的规定。引用的商标是本案第三人邱志淼申请的四个商标。
在商标审查阶段遭遇阻碍后,伊考特发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未获支持。
摘要
如果说之前邱志淼作为被引用商标的权利人,在战争中是被动的一方,邱志淼给ICOURT发律师函,是他的主动出击,那么这一轮“iCourt”商标无效系列诉讼,则体现了iCourt欲尽最后一份力的战术,法学博士与某知名法律培训机构的争斗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毫无疑问,此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将对“ICOURT”商标的来源和归属之争产生重要影响。接下来,诉讼将何去何从?双方会考虑和解吗?
知识产权会持续关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立场)
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51itzy.com/36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