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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稿)

(2020)煤安监办函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我们正在征求你的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反馈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管理司。

征求意见电子版可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网址:www.chinacoal-safety.gov.cn),在“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帖子:100713;

联系人:梁,010-64464789,64464294(传真);

电子邮件:liangzr@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评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考核评分标准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和评分办法》(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符合《评分办法》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任何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不得参加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需要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加权得分在90分(含,下同)以上,各部分得分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煤矿井下单班人数超过工作人员数量相关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不满1年、重大事故不满2年、重大事故不满3年的;

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不合格,自自行审批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4.因滑坡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被降级、吊销未满1年的;

5.露天煤矿开采外包,或剥离外包30%以上;

6.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行为且在惩戒期内的;

7.地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ⅱ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加权得分在8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超过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一般事故不满半年,重大事故不满1年,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满3年。

3.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在70分以上,各部分得分不低于7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实行评定分级。

一级标准化煤矿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考核定级。二、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评审和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应当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1.自我评估声明。按照“评分法”对煤矿进行综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委托下属煤矿企业向初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步检查。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后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评估。考核定级部门收到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为不达标,一年内不受理该矿二级及以上等级申请。煤矿整改完成后可以重新申报。4.宣传和监督。对通过考核并申请一、二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初审单位应当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报告提交考核定级单位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审查不合格的煤矿,初审部门按照下一标准化等级进行审查。

5.公告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考核定级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由煤矿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和分级评定。

第九条2020年7月1日以后,被评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符合下列条件的,3年期满可直接延续:

1.煤矿已承诺达到并保持一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水平;

2.一级标准化水平煤矿3年内保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井下“零渗透”;

3.龚景煤矿采用“一边一井”或“一边一井”的生产方式;

4.煤矿开采(剥离)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第十条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在3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监察。

1.对已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煤矿,要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根据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当降低或者撤销已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当撤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标准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评估定级部门取消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立即降低或取消其已获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一般事故降为三级,重大及以上事故撤销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销该等级。

3.煤矿获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降低或者撤销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原等级评估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评估定级部门予以公告。

4.对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由实施撤销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并依法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

5.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都会组织对直接延期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进行重点抽查。达不到一级标准化水平要求的,视实际情况予以降级或取消。降级煤矿2年内不受理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撤销煤矿3年内不受理一级标准化等级申请。

6.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要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由所属煤矿企业(煤矿组织与企业、煤矿一体化)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结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提交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汇总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次。

7.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一次通报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降低、取消情况,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 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以按照其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相等。评估定级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对持续保持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煤矿,给予以下支持:

1.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事故采取区域性政策措施停产时,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2.停产后复产时,二类及以上标准化煤矿优先复产验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在国家或地区调整实施减产措施中,一类标准化煤矿原则上不纳入减产煤矿范围。

5.一级标准化煤矿增加生产能力时,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核生产能力的100%。通过重建和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率可提高至200%。

6.一级标准化水平的大型煤矿核生产能力增加时,批准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0年。

7.定期向银保、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上报一级标准化煤矿名单。,作为煤矿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适当减少一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频次。

9.将一级标准化煤矿纳入2019-2022年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0.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其他规定。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鼓励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

第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2017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编辑:刘伟

审核:毕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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