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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离不开空调。
陈先生为他的新房子买了中央空调。
只有装了内机才发现问题。
这个正经的牌子空调。
原来是“黑户”
回顾案例
2021年10月,陈先生准备装修新房,于是他家附近的一家机电公司以3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格力中央空调谐器,并签订了空调谐器设备购销(安装)合同。随后,陈先生也通过微信一次性支付了货款。
周末,陈先生想看中央对自己新房装修进度的空调整,这就暴露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被告某机电公司称,涉案设备为格力公司原厂生产,并非翻新机。因为是异地卖的,部分条码和数字被抹掉了。相关信息已告知原告,本案不存在销售欺诈。
经原告、被告申请,法院就涉案设备是否属于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机,是否属于翻新机(即除产品编号被涂抹外,是否存在其他修改内容)问题,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询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声明,确认上述被鉴定产品不符合格力公司产品标准,非格力公司原装正品机,为改装产品。
法院认为
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购买了标有格力商标标识但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力原装品牌空音,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构成欺诈。被告某机电公司返还原告货款37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12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陈先生购买了一台“货物走私机”。一般家电厂商会在家电中设置可追溯的条形码和出厂码,而一些卖家为了追求利润,防止被品牌方发现,会将这些条形码和出厂码抹掉。所以这些机器是不是正规厂家的,是不是经过拆解重组的,无法考证。一般家用电器可以全国联保,上述“过货机”多由销售商自行维修,所以购买“过货机”的消费者无法享受正规厂家的售后服务。
本案涉及的中央空设备条码信息损坏,将导致买方无法享受格力公司原厂维修服务。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前主动告知原告这一能直接影响其行使合同选择权的重要事项,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知本案涉案空设备为“过货机”。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支持原告“一退三赔”的诉讼请求。
来自:桐乡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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