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认证(ce认证是什么认证)

ma认证(ce认证是什么认证)1.MA和KA标志认证简介: 在我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矿用设备的认证应该是保证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人们逐渐意识到采矿设备认证对煤矿的好处。国家经贸委、煤矿安监局发布了《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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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和KA标志认证简介:

在我国煤矿安全技术体系中,矿用设备的认证应该是保证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人们逐渐意识到采矿设备认证对煤矿的好处。国家经贸委、煤矿安监局发布了《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和《具有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产品目录》。这些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明确了产品管理的范围和安全标志管理的细则,是安全标志管理的综合方法。以上措施保证了设备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煤矿认证(简称MA、KA认证)是国家煤矿安全认证办公室实施的煤矿井下产品强制性认证。《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中的所有产品必须获得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购买和使用列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二、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用安全标志)范围: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研发和生产,属于《具有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总〔2001〕109号)、《具有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用产品目录》(安监总规划〔2005〕83号)(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

马-煤矿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气控制装置、隔爆型电磁起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隔爆型电力断路器、隔爆型接线盒、隔爆型电缆连接器和隔爆型电力补偿。

2、防爆电机防爆交流电机、防爆DC电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泵煤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和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隔爆型电表、磁传感器、激光笔隔爆型电磁阀、隔爆型摄像机、摄像机、隔爆型电气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照明设备有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煤矿用爆炸材料、雷管、许用炸药(包括乳化炸药、硝酸铵炸药、水胶炸药、硝酸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和雷管。

四。通信和信号设备

1.通信防爆电话及相关设备

无线电通信系统及相关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相关设备,无线和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相关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防爆电铃、防爆打点装置、防爆信号通讯器、工作面通讯及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具及配件、煤(岩)电钻钻具(电动、液压、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液压、气动)、钻机、井下移动式空瓦斯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火钻机)

不及物动词提升和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包括托辊和制动器)、刮板输送机、输送机(皮带和刮板)和耦合器(包括爆炸塞和可溶塞)。

2.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螺栓)、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装置、斜井防滑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蓄电池电机车(包括: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DC变频器、隔爆型DC稳压电源、隔爆型变频调速器、监控器等。)、架空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设备

地面通风机(限№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尘器、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

九。阻燃和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芯、导风管及风管涂层布、煤矿用阻燃电缆、煤矿用隔爆水袋(槽)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阻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量阻燃液)。

X.环境、安全和工作条件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1.气体检测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表、甲烷检测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表及其他气体检测仪表。

2.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监控系统

矿井传感器(包括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启停等。)、井下变电站、DC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自救器、呼吸器、自救器。

4.其他安全装置的紧急闭锁开关、遥控防突测量仪器和机器、瓦斯抽放设备和仪器、防灭火装置(包括氮气发生器)。

XI。支持设备

液压支架(含立柱、阀门、千斤顶)、气垛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架(含三通阀)、切顶支架、摩擦支架、金属顶梁锚(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车机、乳化液泵、液压支架胶管。

十二、采矿、挖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KA-有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和非金属矿用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井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变压器;电动马达;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主泵

三。提升和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矿井提升机和矿井绞车;人;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防坠落装置、跑车保护装置

2.运输设备轨道运输设备(包括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配件);

连续运输设备(包括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和耦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包括地下矿车和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和防尘设备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辅助设备;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机;除尘(减尘)装置

五、采掘及配套设备

1.钻探机械用电动、液压和气动钻机(车);地下空气体压缩机

2.配套设备混凝土喷射机;锚(索)和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开采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设备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地雷传感器

3.安全和生产监控系统

4.通信设备

5.有(没有)线路通信系统和相关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非金属制品矿用电缆;矿井输送带;导风管和风管涂层布;非金属管道;易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量易燃液体)

八。紧急救援设备

地下灭火装置;救灾通信设施和设备;自救器、呼吸器等。

三、煤矿安全、矿用安全(MA、KA)标志认证招标流程:

(一个产品生产企业申办一个安全标志需要几个步骤:申请、初审、合格注册、评估、认证。)

1.应用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矿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生产规模、营业场所和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人员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4)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和试验方法:

⑥先进、合理、可靠的生产工艺;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装配)和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相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估意见;

④其他相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相关资料。

2.初步试验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回顾

认证机构应当对初步审查合格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价、产品抽样和检验:

(1)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审查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2)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人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手段等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3)产品抽样检验:委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在发出受理通知后的4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价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进行综合评价。

(4)仪器评估:委托国家煤矿安监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本单位必备的仪器进行评估。除生产所需的基本仪器外,必要的仪器还包括阻燃性能检测仪器:“青岛方善”M612酒精燃烧器燃烧试验装置,主要用于输送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煤矿用高分子制品、煤矿用塑料管、煤矿用橡胶管、液压支架用软管和软管、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煤矿用钢丝绳。

4.证书的颁发

认证机构对通过最终审查的产品颁发“安全标志证书”,并允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根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煤矿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一般为2至5年。

四。2020年新版煤炭安全和煤矿安全(MA、KA)认证证书样本:

新矿山安全标准证书主要内容描述

证书的常规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类别标志、安全标志号、二维码、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条件、适用范围(或使用场所)、签发日期、有效期(不适用于批量产品)、备注、证书说明、签发人、签发部门等。

工业试验证书的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类别标志、安全标志号、二维码、持有人、注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条件、试验地点、发证日期、备注、证书说明、签发人、发证部门等。

1.证书的名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或《工业试验安全标志证书》。

2.证书类别标志。马煤矿产品,卡金属非金属矿产品。

3.安全标志号。获证产品的安全标志号按原证书安全标志号(共9位)编制:第1位为证书类别号,2-3位为产品类别号,4-5位为首次发证年份号,6-9位为发证顺序号。

4.二维码。证书特有的二维码标识,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查询获证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成分等补充信息。

5.持有者。证书持有人是生产认证产品的最小法人实体。

6.注册地址。持证人的注册住所为持证人法人营业执照对应的住所。

7.生产单位。认证产品的具体生产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单位是法人单位本身,没有分支机构的,生产单位与被许可人相同;申请人在实际生产地注册有分公司的,生产单位为在实际生产地注册的分公司。

8.生产地址。认证产品的生产地。

9.产品名称。认证产品的名称。

10.规格型号。认证产品规格和型号。

11.产品标准和技术条件。被许可人设计和制造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条件。产品执行技术条件的,应同时列出技术条件主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是获证产品的客观条件,不是安全标准审查和颁发的依据。

12.适用范围。它适用于常规产品和新产品,是对产品在井下应用的具体限制。

13.使用地点。适用于批量产品和大型设备安装,是指通过认证的批量产品的具体使用场所或大型设备的具体安装场所,具体到矿井。

14.考点。适用于工业试验产品,是指经认证的工业试验产品进行试验的特定场所,具体到矿井。

15.发布日期。证书的签发日期。

16.有效期。适用于常规产品、新产品和大型设备的安装;批次不适用。

17.备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关于认证产品、审核和分发的信息。

18.证书描述。证书审核和颁发依据的说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和颁发实施细则、特定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方案等。),证书维护,信息查询,辅助信息。

19.发行人。安标国家中心法定代表人。

20.发证部门。证书主体为国家安全标准中心(盖章)。

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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