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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出资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足额出资;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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