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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案例
被告人林是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该微信聊天群是与小区业主成立的用于邻里互助交流的公益性互联网群。其日常功能是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财产安全隐患等与社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该小组的成员仅限于同一社区的财产所有者。原告钱某于2019年受群内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向群内所有成员发出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以“楼号+房号+姓名”的格式修改用户名。非群主和广告主自动退群。同时表明,基于大家的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并邀请群内成员互相提醒修改。7月20日,有群内成员表示,入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离群,并在未改名的群成员头上做了标记。@被告林提醒他们,要按要求清理掉没有改昵称的。被告人林随后在群内发布“请改上面的名字,谢谢”的消息。7月23日,钱某在群里发布聊天言论,称群主的具体地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群主是否愿意公开是群主的个人权利。有群内成员回应原告言论,称群有群规,不想修改就可以不入群,以言论自由为例。同日,被告人林以管理员身份发出通知,要求群成员对“楼号+房号+姓名”进行评论。如果没有,请管理员清理。几个群友纷纷发表意见,大部分都赞同该规则,要求被告果断“踢人”。在被告说出“不想遵守群规请退群”后,原告钱被移出群聊。原告认为,业主的具体地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并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管理人林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纠纷源于业主小组,是在被告行使管理人职责,定期通知小组全体成员时,原告拒绝而引发的。聊天群诞生于网络时代,是公民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通过网络发表意见、讨论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建立具有成员约定的自愿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维的需要,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准入、日常言语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多数人利益原则为基础。群规则的建立是微信群组织自治的集中体现。在涉案的“某业主群”中,基于“成员应当是小区业主”这一预设的共识要素,被告等管理人在创建和发布群规则时,已明确要求实名登记制,并要求群成员以“楼号+房号+姓名”的形式在群内进行昵称备注。这个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规则。同时审核必要的身份信息,满足虚拟世界中群内成员的社会保障心理需求。另外,这个群的目的不是代替物业管理或者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建立一个基于业主相互认同的交流平台。根据案中证据,该小区物业管理方也有线上公众平台和线下楼宇大堂公告栏,因此原告是否在涉案微信群中,不会实质性损害原告在该群主要社交功能范围内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守涉案微信群的规则,是否应当被涉案微信群本身所接受,应当属于社会交往的范畴。这种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民事法律干预来调整。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钱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判断提示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供稿:冯玉、杨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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