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讯享网,很高兴认识大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在讨论过程中,财税同仁发现了这样一条大财经V解读推文(如下图所示,当事人已删除):
相信细心的朋友已经发现,这条推文有明显的误读。具体涉及到哪些点?我们一个一个地说:
1.核定征收的是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无关。企业无论适用哪种所得税征收方式,其增值税义务和税负没有区别;
2.含税增值税要先还原,不能直接抵扣(-3%增值税);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适用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累进税率,而不是直接适用35%;
4.即使之前已经非法收取了明星、艺人、网络名人的收入,也会全额征税,与本公告无关。他们的错误是把自己的劳务报酬收入变成业务收入,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
5.至于提到的“私募基金退出并全额纳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是以股权的转让价格和取得成本计算的增值部分为基础的。另外,基本上私募的退出都是按照20%的财产转让老老实实的缴纳,这是一个高度监管的行业;
6.“上市公司流通股减少,20%交税。”这有什么好说的?一直都是这样。和私募一样,上市公司也受到强有力的监管;
以上只能说隔行如隔山,这个大V明显曲解了公告的精神。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份公告呢?通用财税研究所解答了一些热点问题,希望小伙伴不要因为误解而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消了核定征收?
(原公告)
财税总院:公告第一条其实已经明确,适用于查账征收的限制性条件是“持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公告只是针对资本交易项目所得税政策堵住了个税征管的漏洞,并未对所有个人和合伙企业取消核定征收。
问:为什么要取消股权投资经营收入核定征收?
陶财税所:其实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红利收入,明确要求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分红环节并不是41号公告调整的重点,41号公告调整的重点是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票)、期货、基金、债权、外汇、贵金属、资源开采权等投资产品的交易所得,应当全部计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判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档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简单估算,所得税的税负成本实际上会下降到0.5%~3.5%,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税务机关要求相关企业及时申报,提高遵从能力。
问:这个公告与最近名人滥用独资企业避税有关吗?
陶氏财税研究所:答案是否定的,所有明星、艺人、网络名人的收入都与41号公告无关,此次检查网络名人中集团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其收入性质的准确界定,即严格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而不是生产经营所得,这是税目的调整。但核定征收本质上是一种征收管理方式,两者之间没有显著的关系和逻辑。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收入,大部分网络名人群体更大的问题在于其业务的真实性。商业真实是所有税收优化方案的前提。没有真实的业务作为支撑,其本质就是虚开发票,偷税漏税。
自公告发布以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否使用核定征收款的问题引发了激烈讨论。在普道财税所看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仍然可以适用核定征收。41号文只是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核定的办法征收。
引用一位税务老师的观点,这里有两种解读:一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非股权投资收益(即企业正常经营所得)的适用并没有被绝对禁止,只是后续的适用要更加谨慎,与本文件无关;二是核定征收近年来仅在部分地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收益中使用,多用于一次性股权交易,未得到广泛应用。所以用41号文进行调整和规范。
那么,非股权投资有哪些收益呢?如何区分业务收入和劳务报酬?敬请关注下一期!
来源:街水报
本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51itzy.com/14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