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id="35CKQI0U">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迪丽努尔 张雅倩 程金国)在商业贸易和日常生活中,货物运输是一个极为常见且关键的环节。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遭遇令人头疼的问题——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那么,这个时候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货损呢?</p><p id="35CKQI0V"> 2024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梅收购合同》,合同对西梅品质、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和数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原告于8月14日-16日期间向被告交付26吨西梅,但原告逾期在8月19日才向被告支付21吨西梅,由被告安排质检人员及挑选工人对西梅进行挑选,从21吨西梅原料里挑出15吨商品果,共计15015公斤,按合同约定每公斤13元,共计元,但被告验收后发现西梅品质不达标拒绝收货,原告为了降低自身货损,主动与被告多次协商,双方重新约定,被告以每公斤8.5元价格从原告处拉走挑选出的15015公斤西梅,金额.5元。后原告催促被告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称把货物运输到外省售卖,路途上产生了货损,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应当扣减货损,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最先签订的合同支付货款元,不予退还被告支付的10万元定金。</p><p id="35CKQI10">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梅收购合同》合法有效,货物自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后,标的物风险已经转移,产生的任何损失均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关于货款应当扣减货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5元。关于10万元定金,经过双方协商降低价格后,被告购买了部分货物,被告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应当向被告退回定金10万元。经上述两项折抵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627.5元。</p><p id="35CKQI11"><strong> 法官释法</strong></p><p id="35CKQI12">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为违约责任,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合同内容均无异议,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整合同部分内容,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不构成违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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