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财政部、税务部和海关委员会 (CBIC)于2021年3月31日发出第39/2021-Customs (N.T.)号通知,就印度海上货物舱单(SCMT)法规进行了更新,SCMTR将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
据了解,印度海关已经准备好系统,以数字方式接受来自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货运单据。印度海关还建议所有航运公司对出口一般舱单EGM和IGM文件进行平行测试。
▍海运到港舱单(SAM)
海运抵达舱单(Sea Arrival Manifest ”SAM”)––适用于所有进入印度的集装箱,船运公司将被要求在出发前或在到达印度港口之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进口、转运和装载集装箱的详细信息。
对于卸货/目的地为印度港口的货物,到港舱单(SAM)还应包括以下数据:
HSN编码(6位数字)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收货人的IEC(进口商出口商代码)(如果没有IEC,则应注明收货人的PAN)
通知人/收货人的PAN(永久帐号)
House Bill of Lading (HBL)信息需要在抵达印度最后一个停靠港出发前报关
▍到港舱单要求
在到达印度港口前,至少在最后一个停靠港启航前72小时,将所有IGM/SCMT相关信息、提单(HBL)或货物摘要通知(CSN)、首选集装箱货运站(CFS)详细信息等提交到船公司。
重要说明:对于转运和转运(FROB)集装箱,不需要上述数据。但是,完整的提单信息需要在最后一个停靠港开航前72小时提供。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
离港舱单(SDM)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出口舱单现在被称为离港舱单,船运公司将被要求在船离港前向印度海关提交所有出口集装箱的详细资料。
离港舱单还应包括以下数据:
HSN代码(6位数字)
托运人/发货人的IEC代码(如无IEC,则注明托运人/发货人的PAN)。
托运人的PAN(永久帐号)
PCIN(主要货物识别号)–日期(yyyy-mm-dd)
重要说明:以上资料必须在出口货物装运指示中提交。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关于到港舱单和离港舱单,CBIC当局作了如下澄PCIN(主要货物识别号码)将由海关生成,实际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进口货物的提单或出口货物的LEO提单上载明。
当货运代理/集装商使用CSN格式提交提货单(HBL)详细信息时,海关将生成CSN(货物摘要通知)。
当HBL的详细信息与主提单(MBL)的详细信息与相应的CSN或SAM / SDM文件匹配时,海关将生成MCIN(主货物识别码)。
▍离港舱单要求
为了遵守SCMT的截止日期,赫伯罗特将实施修订后的出口货物截止日期。
恳请您在截止日期前将PCIN(生成的LEO运输单据后生成)或CSN(由货运代理/集运商生成)提交给赫伯罗特。
如果货运代理/集运公司未生成CSN,则应在宣布的截止日期之内将提单(HBL)数据和PCIN一起提交给赫伯罗特。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SAM或SDM提交后的任何修改均须获得印度海关当局的批准,并将受到海关罚款。
▍目的地变更(COD)
在船舶从最后一个停靠港出发前72小时,才允许使用COD。在这个截止日期之后,提单信息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导致与到港舱单不符,从而导致罚款。
本地资料要求,包括HBL申报要求、CFS / DPD提名、经济特区声明;使用SCMTR后,这一截港时间将被修改为船只到达最后一港前3个工作日。目的地变更将不会被处理,除非对运单做了相关的更改,并向船运公司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船公司赫伯罗特已发布通知,通知如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除了按上述要求提供舱单信息外,货代货主还要注意:如果因为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是被允许的。另一方面,印度海关只允许30天堆放。若进口商不申请延期,货物将被拍卖或弃货。
提到印度买家,很多做国际贸易的外贸业务员都会一笑置之,这钱不赚也罢!因为风险太大了。如何防范特别是对于跨境电商的朋友来说,印度海关法例不仅很严也很坑。卖家货物到达当地之后,货权直接转移给买家,在买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卖家不能退运。而且如果超过3天卖家货物未能成功清关,则会被当地海关没收拍卖,也由此导致许多卖家货物被没收,财货两空。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那对印度海关相关一些规定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印度泰姬陵
★ 出口印度海运注意事项! ★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国内港口众多,主要港口有12个,包括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原名马德拉斯)、科钦、果阿等,承担3/4货运量。其中,孟买港为最大港口,海运能力居世界第18位。
中国海运到印度加尔各答港需经其他港口中转,航程在14-21天左右(眼下特殊情况除外)。中转港口包括科伦坡/维沙卡帕特南/克里什纳帕特南/巴生港/新加坡等港口。
01、单证要求
印度海运进出口,涉及到以下单证资料:
(1)已签名发票(2)装箱清单(3)海运提单或提货单/空运单(4)已填制完毕的GATT申报单(5)进口商或其报关代理人的申报单
(6)批文(需要时提供)(7)信用证/银行汇票(需要时提供)(8)保险文件(9)进口许可证(10)行业许可证(需要时提供)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11)化验报告(货物系化学品时提供)(12)暂准免税令(13)关税免除权利证书(DEEC)/退税减税权利证书(DEPB)原件
(14)目录、详细技术规格、相关文献资料(货物系机械设备、机械设备零部件或化学品时提供)
(15)机械设备零部件单个价格(16)原产地证(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提供)(17)无佣金声明
02、单证补充要求
印度海关总署已发出第33/2018号公告,其中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确保将以下基本细节通知其出口商在国外,以便将这些细节纳入于预订此类货物:
(1)进口商的进口和出口代码(IEC)
(2)消费税进口商身份证号(GSTIN)
(3)进口商的官方电子邮件ID(用于航运线路和海关的通信)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该通知是由于危险废物的寄售、其他废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进口商的名义进口而
仍未清除的情况下发出的。因此必须在提单上记录进口商的基本信息,以便这些详细信息可用于决定DPD堆码和其他各种用途。
03、关税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将把其各种各样的本地服务税整合为货物和服务税(GST),这个税收也将取代此前公布的15%的印度服务税(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费标准将是进出口印度服务费用的18%,包括码头装卸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本地费用。
2018年9月26日,印度政府突然宣布提高19种“非必要商品”的进口关税,以降低不断扩大的经常帐赤字。此次关税调整提高了空调、冰箱、洗衣机、鞋类、扬声器、珠宝、部分塑料制品、行李箱以及航空涡轮燃料等进口商品的关税。
印度财政部通知,从2018年10月12日起提高17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这17种商品包括智能手表、电信设备等。通知显示,智能手表和电信设备的关税从目前的10%提高到20%。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04、海关规定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首先,所有转运至印度内陆货运站的货物,必须由船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并且必须要提单及舱单最终目的地一栏填写为该内陆点。否则,必须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额的更改舱单费,方可转运至内陆。
其次,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印度买家不做延长申请,出口商的货物在海关存放30天后会被拍卖。
05、清关
卸货后(一般3天之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先填写《进口报关单》(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联由海关留存,第三联由进口商留存,第四联由进口商缴纳税款的银行留存。否则,须向港务局或机场当局缴纳高昂的滞留费。
如货物系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申报,无需填制纸质的《进口报关单》,但需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海关处理货物通关申请所需要的详细信息,由EDI系统自动生成《进口报关单》。
(1)提单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POD为印度的货物,收货人和通知方都必须是印度境内的,且有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货物描述必须完整,准确;不允许在提单上显示free time条款;
当DTHC和内陆运费需要由收货人承担时,需要在货描处显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转运,需要加上in transit to条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根据产品HS CODE查询确定办理FORM B亚太证书还是一般产地证,FORM B清关时可以享受关税5%-100%的减免。
(3)发票日期要一致,出货日期也要跟提单一致。
(4)印度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海关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单证均需要一式3份
(5)包装和标签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酷热潮湿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
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06、拍卖规定
印度海关拍卖规定:
(1)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
(2)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
(3)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
(4)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并且等待海关拍卖,低价获得货物。
07、退运规定
印度海关规定,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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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
因海关监管规定及业务执行细节为动态更新,以下问题及解决办法可能与当前实际有出入,故仅供参考。欢迎文章底部留言回复互动补充更多,关企联动互助。
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目录:
舱单类错误提示
企管信息类错误退单提示
加工贸易手(账)册类错误提示
免税证明类错误提示
许可证类错误提示
一、舱单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69 提运单号在进口舱单中找不到”
原因一:进口报关单申报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正确,海关舱单库里没有该进口报关单申报的舱单数据。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舱单数据,待海关收到船公司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后再重新申报;

原因二:进口报关单填制错误,申报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不正确。以上舱单数据项与海关舱单库中数据项有任一不相符,系统则不能通过比对,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正确舱单数据并修改进口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2、系统提示:“0067 进口舱单核注有问题,毛重超范围 ”
原因一:进口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表头“毛重”栏目填制数量大于海关舱单数据中的“毛重”数量,需要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正确舱单数据并修改进口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原因二:同一票进口舱单提单项被重复申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如该提运单号已经被1票进口报关单核注,再次重复申报该提运单号时,系统会作此退单提示。可到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查询该提单号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号,舱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舱单管理模块-非贸物品核注核销管理系统-非报关单核注核销功能查看提单的核注情况。
3、系统提示:“0068 进口舱单未经确认”
进口报关单舱单数据栏目填制正确,海关舱单库中也有该舱单数据,但该舱单未经确认。
正常情况下,海关接收的舱单数据系统自动进行确认,但如果一票进口舱单经过修改或分票操作后,需要人工再次对此舱单进行确认。需要联系申报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对该舱单进行确认后再重新申报。
4、系统提示:“0649 不具备进行征税处理的条件(转关货物未运抵指运地)”
系统对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因报关单填制的舱单数据栏目(进口口岸、进口日期、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航次、提单)不正确,作此退单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相关舱单栏目正确填制为:
进口口岸: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而不是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而不是按境内从启运地海关运至指运地海关的运输工具申报);
运输工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航次: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以上报关单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作相应修改后再重新申报。

二、企管信息类错误退单提示
1、系统提示:“0098 经营单位未备案、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首选考虑原因一:经营单位可能向海关申请过信息变更,海关在办理企业信息变更时,默认会把异地报关权限关闭掉。解决办法是联系经营单位的注册地海关企管处重新勾选上异地报关权限即可。查看海关退单提示不允许异地报关如何处理:海关退单提示不允许异地报关如何处理?
因二:报关单申报的经营单位无异地报关权。一般出现于异地通关,企业的异地报关权取决于企业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对其注册备案信息的审定,在海关内网企业备案数据中有“允许异地报关”选项,选中此项功能的企业方具有异地报关的权限;否则不允许异地报关。企业需要到其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确认其有无异地报关权,如海关未将企业的该功能勾选上,则申请开启即可解决;
原因三:报关单填制错误,经营单位代码填制有误。企业在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完成预录入环节,而数据分中心的电子数据与海关系统电子数据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
正常情况下,预录报关单时应输入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自动调阅出企业中文名称,但部分报关单位往往先输入企业中文名称,调阅出企业的海关注册编码,如果该企业曾在海关变更过注册信息,而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未同步到数据分中心,那么通过企业中文名称调出的海关注册编码实际上在海关系统企业备案库中是不存在的,系统经过比对认定该经营单位在海关未备案;
报关单位应先确认经营单位有效的海关注册编码,预录报关单时输入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自动调出企业中文名称;
如果经营单位的有效海关注册编码在数据分中心不存在,应先联系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该经营单位的海关注册编码后再进行报关单预录入,尽量避免通过人工输入企业中文名称调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的方式进行预录。
2、系统提示:“0099 经营单位超期或被布控”
原因一: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报关有效期”超期。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报关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原因二:经营单位在海关注册备案的“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超期。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报关有效期”、“企业工商注册有效期”任一项超期系统都会提示“经营单位超期…”)
原因三:经营单位被海关相关部门布控。企业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企管信息中的企业属性“布控”情况,只有企业信息正常情况下才能通关。
3、系统提示:“0118 申报单位未备案、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
首选考虑原因一:申报单位可能向海关申请过信息变更,海关在办理企业信息变更时,系统默认会把异地报关权限关闭掉。解决办法是联系申报单位的注册地海关企管处重新勾选上异地报关权限即可。
查看海关退单提示不允许异地报关如何处理:海关退单提示不允许异地报关如何处理?
原因二:申报单位不允许异地报关。申报单位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对其限定是否允许异地报关,并对允许异地报关进行了关区(包括本关区内各业务现场)限定,申报单位在超出异地报关限制关区外申报时,系统会认定该申报单位“无报关权或企业不允许异地报关”。申报单位可在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核实企管信息中是否批准“允许异地报关”功能,并核实“允许异地报关”的关区限制。

三、加工贸易手(账)册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037 进出口岸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符”
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口口岸不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进出口口岸范围内。加工贸易手册最多可以备案5个进出口口岸,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根据企业和商品风险程度限定进出口口岸。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要从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进行杜绝,方法为:加贸手册表头“进出口岸”栏目(非必填项)应详细填报有关隶属海关的4位关区代码,不可笼统填报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如“黄埔海关5200”)
如该栏目不填报,企业可从各口岸进口。(如果产品非限定口岸进出口的,建议在手册设立时表头“进出口岸”栏目留空不填报)
2、系统提示:“0527 申报数量超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数量”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数量超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的数量。企业可到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检查手册进出口情况,应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允许的数量范围内申报。
3、系统提示:“0498 商品名称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不符”
报关单填制类错误。正常情况下,在报关单预录入环节应先输入《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号,调阅出手册备案的相应内容,即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与手册备案的商品项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由于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的电子数据与海关系统电子数据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有时已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在数据分中心无此备案数据,应该通过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手册数据后再预录报关单。
但部分申报单位采取比照手册纸面备案内容人工输入报关单商品项,因个别标点符号有差异以及是否在非中文状态下半角字符输入等因素,人工输入的内容与手册备案的电子数据内容不能完全比对,系统会作此提示并退单处理。
因此,在预录入环节,如果数据分中心无此手册备案的电子数据,应先通过数据分中心重新下载手册电子数据,再根据手册备案号调阅手册相关备案内容进行预录,尽量避免采取人工比对手册纸面数据输入的方式预录。
4、系统提示:“0337 手册已暂停执行或银行台帐通知单未登记”
原因一:手册由于某种原因被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暂停执行;
原因二:手册因办理备案内容变更、展期等手续,海关开出的银行台帐通知单未返回登记,手册不能正常执行。企业需要到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核实手册执行情况,恢复手册执行后,手册方能正常使用。
5、系统提示:“0338 手册已报核、核销或结案”
手册如已申请报核、已被核销、已结案,都不能再正常通关。
如手册已报核但海关还未核销,确需使用该手册的,报核企业可联系主管海关加贸部门退回核销申请电子数据;如手册已核销、已结案,将不能再执行。
6、系统提示:“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电子数据”
报关单填制类错误。这种情况下并非该手册没有在海关备案,而是因为报关单商品项号填制错误导致系统无法比对到手册上相应项号的商品项。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需特别注意的报关单填制:
1)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应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2)加工贸易半成品放弃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填报手册中对应的料件的项号;
3)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应填报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7、系统提示:“0409 电子账册超报核时间未报核(报核时间:上次报核日+180+30天)
电子账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报核,导致电子账册不能正常执行。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否则,系统自动将超期电子账册停止执行。
8、系统提示:“0758 含已暂停进出口的商品”

报关单申报的《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含有已暂停进出口的商品。海关总署2007年第17号公告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对列入此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地海关加贸部门按文件规定的禁止方式(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对手册执行情况进行限制。
9、系统提示:“0479 含非法商品编码”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商品编码在《税则》中已进行调整,原商品编码已不存在。需要变更《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码后再重新申报。


四、征免税证明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107 收(发)货单位与征免税证明不符”
报关单填制错误。报关单在预录入环节应在备案号栏输入《征免税证明》编号调阅出备案的电子数据,如强行采取人工比照《征免税证明》纸面内容强行输入,如输入内容与《征免税证明》不完全一致(符号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则被系统退单。建议在预录入环节预录入报关单时,应按要求规范预录,尽量避免采取人工强行输入方式。
2、系统提示:“0349 无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
报关单填制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在H2000系统中查询不到电子数据。企业需要到《征免税证明》备案地海关减免税主管部门核实《征免税证明》备案情况,《征免税证明》在H2000系统中备案的电子数据正常后再重新申报报关单。
3、系统提示:“0497 商品规格型号与征免税证明不符”、“0499 商品名称与征免税证明不符“
报关单填制的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不相符。正常情况下,报关单在预录环节,应在报关单“备案号”栏输入《征免税证明》编号,调阅出商品备案的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商品项内容应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商品项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在预录环节采取人工比对《征免税证明》纸面内容强行预录,会因个别标点符号有差异以及是否在非中文状态下半角字符输入等因素,人工输入的内容与《征免税证明》备案的电子数据内容不能完全比对,系统会作此提示并退单处理。
4、系统提示:“0617 申报货值超过征免税证明允许额度”或 “商品用汇额度超项目备案剩余用汇额度”
原因一:《征免税证明》减免税额度或剩余用汇额度不足。企业可在《征免税证明》签发地海关查询项目备案数据,如果申报货值、商品用汇额度的确超过项目备案免税额度、用汇额度,需要主管海关减免税部门增加额度。
原因二:报关单填制错误。如果《征免税证明》是征税表,征免为“照章”,如报关单“征免”一栏错误填制为“全免”,系统视为《征免税证明》允许减免税额度不足,作该提示退单。应修改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五、许可证类错误提示
1、系统提示:“0318 许可证商品未输入许可证号”
常见原因为报关单填制错误。许可证号应填制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一票报关单中只允许输入一个许可证号,进出口商品如属应证商品,必须输入许可证号;非应证商品不得输入许可证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
2、系统提示:“0319 许可证号为非法码”
报关单许可证号填制格式有误。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许可证号格式为:2位年份号-XX-顺序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
3、系统提示:“0357 许可证已结案或超期”
原因一:许可证电子数据已经结案。已经结案的许可证不能再正常执行。如确需再使用的,应经过海关许可证管理部门的批准,将许可证取消结案后才能使用;
原因二: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对有效期已超期的许可证电子数据无法正常使用,企业应持证到原发证部门更改有效期或重新办理有效许可证后再向海关申报。

六、其它退单提示
1、系统提示:“0178 统计逻辑检查不能通过”
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未输入集装箱信息。目前,部分申报单位只在填制出口报关单的时候申报完整的集装箱信息,而对进口报关单不申报集装箱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报关单申报的集装箱号应填报在集装箱表中,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即进出口报关单都应该按要求申报集装箱信息。
2、系统提示:“0189 有协定税率商品的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不规范 ”
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其中原产地证书未实行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备案号”栏为空,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
申报举例:《亚太贸易协定》协定代码为01,该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01:1-3,5>”,注意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中的韩国已经与中国实现原产地证电子联网,无需按此规则填写。
上述报关单填制中所有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截止本文发布时,目前中国海关已实现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安排详见下表:
3、系统提示:“0598 申报单价为非法数值”

如果《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的计量单位为“万个”、“千只”、“亿个”、“万套”之类时,报关单申报时商品数量、商品总价如果较小,根据总价/数量=单价的逻辑计算关系,单价值出现小数点后N个零时,系统会认为申报单价为非法值,系统中设置只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需要变更《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商品的计量单位,报关单填制系统认可数值范围内的商品单价。
4、系统提示:“0608 成交币制代码不合法”
报关单填制的币制不在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中。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并将原实际成交币制填写在报关单“备注”栏中。
5、系统提示:“0649 不具备进行征税处理的条件”
原因一:未进行当天汇率、缴款期限的维护(如运行机重新启动必须再次维护当天汇率及缴款期限)。可联系海关审单部门查询当日外汇折算率表或缴款期限,如无,需要维护当日汇率或缴款期限;
原因二:当日的外汇折算率表中的统计用美元折算率维护有误。海关统计部门应查询当日统计用美元折算率,如有异常,需修改统计用美元折算率;
原因三:报关单填制的币制不在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中(如TWD)。可折算为其他货币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申报币制;
原因四:报关单成交方式与运保费填制有误。对于出口报关单,申报总价与运保费为减项关系,当运保费总值高于申报总价成负数比例时,系统将会自动退单处理。
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报关单相应栏目后重新申报。
6、系统提示:“0396 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属于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常见错误提示。
原因一:出口结转报关单填制错误。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应先报进口、再报出口,并将已结关进口报关单号填在出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如果出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输入错误的转入进口报关单号,系统将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原因二:报关单申报顺序有误。加工贸易结转类报关单应先报进口、再报出口,部分申报单位在进口结转报关单审结后、放行前(放行前进口报关单未结关)申报了出口结转报关单,系统将查询不到有效的进口结关报关单。
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删除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系统设定加贸结转类报关单不允许修改,只能撤销,且应先撤销出口报关单,再撤销进口报关单,然后再重新申报。
7、系统提示:“0479 含非法商品编码”
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在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中不存在。《税则》转换时期多出现该提示。应该按照调整后的《税则》选用有效商品编码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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