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

2024最新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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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xxx

  年月日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0作出的(20xx)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xx)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20xx年5月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20xx年12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聊城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xx年12月11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xx年3月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xx〕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20xx年12月11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xx年3月30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聊城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xx年12月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东昌府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菊提交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xx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 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xx年12月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xx年3月30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xx年3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xx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被申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xx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东昌府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聊城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20xx年2月27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 民再建〔20xx〕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0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xx深中法劳终字第2834号一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二审法院的全部判决事项:

  2、驳回黄家辉的全部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书的中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生效的判决书中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黄家辉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应当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黄家辉xx年月日离职,公司确实与其办理了入职手续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黄家辉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在其本人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黄家辉的主张是不成立:

  的:

  2、黄家辉在职期间,身为公司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负着人事的全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主要工作之一,在入职时并没有主张其代理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妥,没有就此事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任何建议请求,在其离职后却以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在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上,也可以见到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入职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大部分法定条款如:合同双方主体、黄家辉主要工作内容、岗位、合同起始日期、工作交接、工作制、试用期约定、考勤方式、工作纪律、加班制度、双方主体负责人签名确认等,已经符合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规定,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且在深圳特区,称之为可替代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中,应当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4、综合以上条件黄家辉主张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应当判决不予支持。

  二、对黄家辉主张的差旅费等项请求,也不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被告黄家辉,自xx年7月17日-xx年9月21日服务于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xx年9月21日非正常离职,没有进行任何交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去不返。在201

  3年9月28日擅自返回公司,在没有经过公司管理人员的许可下,擅自拿走了(财务报销凭证,泰州万达销售项目合同,电子数据考勤等公司的资料),非法占有(侵夺)了公司合法占有(有权占有)的业务材料,黄家辉的无权非法占有行为侵夺了公司对业务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相关资料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的所有权。黄家辉的行为侵夺了申请人(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有权合法占有(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电子考勤数据)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侵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黄家辉的侵夺行为所获资料不论作何用途,其取得方式应当正当合法,法律禁止以私立救济方式取得他人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占有,任何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物有对世的绝对排他权,任何个人,法人集体组织都不得以私立非法律程序侵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有权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非法占有侵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

  245条:的立法目的也是排斥任何个人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取得他人合法拥有的所有权有权占有的物,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稳定优先,秩序大于公平,秩序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若一个国家的秩序都维持不了,何谈公平正义。物权法245条的立法目的也在于告诉国民,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以私力非法占有(侵夺)他人的物既物权,本案被告黄家辉无任何秩序的观念,在离职之日,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也不配合原告办理工作交接,在职工作期间无权占有(侵夺方式)原告的公司业务(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资料,私自(占有)侵夺,无疑侵夺了原告的物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物权法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受侵犯。申请人(公司的管理人员等)对黄家辉非法无权占有的(资料泰州项目合同书,财务凭证资料,出差票税单据,公司备案的劳动合同书)依照物权法第245条:享有占有(侵夺)返还请求权。

  综上,黄家辉取得的证据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家辉依法返还其在职期间无权占有和离职后以非法占有(侵夺)的公司业务资料。维护良好的社会安定和秩序!一并驳回黄家辉的全部请求。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年月日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8份2.证据材料8份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元,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1、一审法院认定土豆收购合同第3条与第5条相互冲突,约定不明,进而依据合同目的对此进行解释,但申请人认为土豆收购合同中的第3条与第5条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本身并不矛盾,其中合同第5条的收购时间约定是对收购时间的一个明确特别约定,与第3条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而且无论通过合同本身的文义解释来看,还是通过整体解释、目的解释来看,申请人就是为了保证在*****年8月27日到*****年9月26日一个月内收购5000吨以上的土豆,才对合同收购时间进行了特别约定,奖励加价款也是与此一个月的限时收购时间密不可分的,如果收购时间没有限制,申请人也没有必要

  1对收购时间和奖励加价款进行特别约定,众所周知,*****县是土豆种植大县,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不加价的方式逐步收购土豆。

  2、一审法院认定只要在整个生产期间完成5000吨土豆收购,不耽误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就可以要求土豆加价款,但商事行为,时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其利益亏损,被申请人没有在合同约定一个月的时间内收购规定数量的土豆,必然且已经对申请人的生产造成了重大影响,影响了其及时生产和供货,进而影响了其企业名誉,合同约定的加价与否也是考虑了此项重要因素,按时收购、申请人增加收益、被申请人获得奖励加价款是一脉相承的。

  3、合同第2条约定的完成5000吨以上的每吨加20元,是指5000吨以上的土豆才加价20元,5000吨以内的土豆是不享受加价条件的,此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本身的约定明确看出,而无需通过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一审法院对此也是认定错误。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最终才能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但本案中合同中对于土豆奖励加价款的约定十分明确,根本无需通过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并且即使根据合同目的解释,也是与合同约定一致不符合奖励加价款的时间要求(*****年8月27日到*****年9月26日收购5000吨土豆)和奖励加价款的数额要求,即5000吨以上的土豆才加价20元,5000吨以内的土豆是不享受加价条件的。另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履行方式的确定规则,并不适用本案中奖励加价款的确

  2定规则。所以,一审法院直接适用合同目的解释,实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奖励加价款的认定无论从常理还是从法律逻辑上都是相互矛盾的,对此关键基本事实是认定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的;其所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应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约定的为准,而无需通过合同目的对此进行歪曲不合理的解释,。

  二、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了给付其土豆款以及奖励加价款的诉请,但就合同的履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相反,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提供了收购单来证实了相关履行情况,也证实了被申请人诉请的虚假性,其所提诉请大部分是子虚乌有,一审法院也对此予以了认定,在*****年8月27日至*****年9月26日这一个月期间,被申请人仅仅为申请人收购了*****吨土豆,距离5000吨的收购任务相差甚远,其是无权要求支付土豆奖励加价款的。

  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被申请人是不具备要求支付土豆奖励加价款的条件的,而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判决申请人支付****元土豆收购奖励加价款,明显错误;在一审判决之后,申请人已经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在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就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按撤诉进行了处理,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予以维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以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该予以再审,现在本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

  3院提起再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4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公室 (xx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xx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xx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xx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xx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4、xx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刘_,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_

  被申请人:周_,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_

  申请人因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刘_向周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_现金贰拾伍万元(元)。刘_,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_之妻)出庭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_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_占50%,投资30万元?刘_,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_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_在明知刘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_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人 对 中级人民法院 ( )X字第 号 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要求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具体写明到哪一项)

  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诉讼请求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例如: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例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叙述要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首尾呼应★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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